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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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 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一一一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一一一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分类、预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

2、范、化解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一一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一一一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2管理的最低要求。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可以约定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规定或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

3、,从其规定或约定。一一一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一一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一一一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

4、存续期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信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按照规定或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资产,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含3按约定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三)按照规定或约定落实基础资产循环购买、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现金流归集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 (四)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持续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归集和划转情况,检查或协同相关参与机构检查原始

5、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经营、财务、履约等情况,督促相关参与机构履行规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排查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事件,进行风险预警;(六)协调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等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事件;(七)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并披露清算报告;(八)按照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九)接受托管人监督

6、,配合托管人办理托管业务。一一一管理人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体决策机制,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和专职人员对开展资4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排查、分类、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采取的风险化解、处置措施等做出判断和决策。相关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审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安排;(二)对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三)开展风险类及相关专项计划的现场风险排查;(四)推动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相关工作;(五)签发定期及临时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六)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

7、一一原始权益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承担未按规定或约定转移基础资产的责任,并对相关后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解决产生的问题;(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给专项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防止基础资产及现金流与其固有财产混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三)原始权益人未实质转移除底层资产收益权之外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或负有建设、运营、维护、监督使用、催收或收回、依法维权等义务的,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基础资产质量,为其产生现金流提供保障;5(四)特定原始权益人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

8、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积极提供支持与保障;(五)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发现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资产服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基础资产管理、运营、维护职责,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二)按照约定及时归集和划转现金流,防范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与自身或相关参与机构固有财产混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三)按照约定落实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四)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发现影响专

9、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一增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持续了解所增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情况;(二)资产支持证券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增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增信责任,及时落实资金或履行增信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 6(三)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出现影响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管理人。一一一一托管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专项计划说明书或

10、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一一一一资信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二)持续了解所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质量变化及其产生现金流的情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三)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

11、级机构应当在专项计划说明书和相关协议中细化7约定履行本指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相关职责的具体安排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义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评估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积极配合管理人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依法维

12、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秩序。第三章第三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动态收集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及时准确掌握信用变化情况。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基础资产类型、特征、权属、担保负担及其他权利限制以及质量变化情况;(二)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划转以及预计基础资产产生现金8流能力的变化情况;(三)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所处行业环境或

13、政策变化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等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等情况;(五)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情况;(六)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各环节实施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七)各参与机构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况;(八)增信措施有效性的变化情况;(九)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变化情况;(十)公众投诉、媒体报道情况;(十一)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鼓励管理人结合基础资产类型和特征、基础资产现金流最终提供方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

14、素,有针对性地建立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模型,运用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风险持续动态监测。管理人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和分析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但不能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根据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和分析结9果,可将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正常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未发生不利变化,预计能够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的专项计划。关注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中一项或多项已经或正在发生不利变化,

15、需要持续关注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是否存在较大风险的专项计划。风险类专项计划指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中一项或多项严重恶化,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的专项计划。违约类专项计划指已经发生未能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的专项计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动态管理。确有理由认为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发生重大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专项计划的信用风险分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专项计划出现下列情

16、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划分为关注类: (一)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特定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明显恶化的;(二)基础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因政策变化、质量变化、涉及10法律纠纷等,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不足以按约定分配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三)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等账户被冻结或限制使用,现金流未按约定足额归集、划转或者被截留、挪用的;(四)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安排的基础资产循环购买、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权利完善等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未能有效实施或不足以防范风险的;(五)增信机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明显恶化或在其他债务中拖

17、延、拒绝承担增信责任,抵押、质押财产的价值明显减少的;(六)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履行规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可能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或投资者利益的;(七)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下调或评级展望为负面;(八)管理人认为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九)监管部门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管理人将相关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关注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出现本指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安排中无其他保障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或相关措施未能有效实施,按照约定向非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18、分配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将发生违约11的,管理人可以将其初步划分为风险类。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管理人将相关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风险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初步划分为相应风险分类,但管理人根据相关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内外部增信措施、交易结构安排等综合分析并经适当风险排查,确有合理依据和理由认为有必要调整相关专项计划风险分类的,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该专项计划的初步风险分类。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风险

19、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认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结合本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开展风险排查,并重点查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是否具有按照约定支付现金流的意愿和资金来源,以及增信机构是否具有落实增信措施的意愿和资金来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初步划分为正常类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在约定的每个收益分配日前 15 个工作日,采取非现场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提醒相关机构落实资金,按时支付、划转基础12资产现金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初步划分

20、为关注类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在约定的每个收益分配日前 1 个月开展风险排查。关注类专项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管理人对初步划分为关注类专项计划的风险状况及程度不清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一)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重大市场不利传闻;(二)相关参与机构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可能对专项计划按时分配收益产生影响的;(三)其他规定、约定或管理人认为的情形。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程度高低、到期或分配收益时间远近等因素,对关注类专项计划可以作进一步区分,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专项计划并优先排查。管理人每年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

21、的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不得少于当年末管理的全部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的三分之一。如管理的全部关注类专项计划不足 3 个,管理人每年至少应对一个专项计划以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初步划分为风险类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专项计划被划分为风险类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风险排查,且必须至少在该专项计划约定的每个收益分配日前 1 个月完成一次排查,并视风险状况增加后续风险排查的频次。风险类专项计划的风险排查应当以现场方式进行,管理人相13关负责人应当参加风险类专项计划的首次现场排查,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排查。经排查发现不影响当期分配收益,但后续分配收益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计划,管理人

22、仍应当将其列为风险类专项计划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结合专项计划风险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风险排查工作,优先排查风险程度较高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提前做好次年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排查,制定次年信用风险排查工作计划,确定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关注类专项计划及其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安排。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要求管理人实施全面风险排查或对特定类别基础资产及特定风险事项实施专项风险排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初步分类确定后,管理人应当开展信用风险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正式确定专项计划的风险分类。管理人认为相关专项计划风险程度较为明确或者风险状况恶化较快、应

23、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不经初步风险分类及风险排查,直接正式确定其风险分类。正式确定风险分类后,专项计划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其风险分类。本所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要求管理人正式确定相关专项计划的风险分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预计或已经不能按14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以及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预计

24、或已经不能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的重大事件的,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风险排查,发现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发生不利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专项计划被正式确定为关注类的,

25、管理人应当将可能影响按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的重要风险事项及时反馈给相关参与机构,与相关参与机构共同确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并跟踪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管15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专项计划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制定并向本所报告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实施。专项计划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制定并向本所

26、报告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管理人应当积极协调和督促实施,并避免预案存在相互冲突或责任推诿等情形。在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制定及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及风险化解或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涉及需要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事项的,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制定的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化解和

27、处置的组织机制、人员及其职责;(二)风险化解和处置的具体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顺序、时间;16(三)持续信息披露安排;(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六)舆情应对措施;(七)其他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处置的工作机制。专项计划说明书等协议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有特别约定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可以采取的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处置专项计划的资产;(二)督促或协同原始权益人督促增信机构落实增信措施,包括协调差额支付人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其

28、他增信机构落实增信责任、处置担保物,增加新的增信措施等;(三)协调原始权益人置换不合格基础资产或向专项计划增加新的资产;(四)按照规定或约定,督促或协同原始权益人督促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方支付、处置资产、重组或通过协商、司法途径解决违约事件;(五)与投资者协商解决资产支持证券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六)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资产支持证券违约事件的具体安排;(七)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进行终止清算的安排;17(八)化解和处置信用风险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原始权益人可以采取的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对转移至专项计划的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或替换,或向专项计

29、划增加新的资产;(二)按照规定或约定,督促或协同管理人督促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方支付、处置资产、重组或通过协商、司法途径解决违约事件;(三)按照规定或约定,督促或协同管理人督促落实增信措施,包括协调差额支付人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其他增信机构落实增信责任、处置担保物,增加新的增信措施等;(四)特定原始权益人通过外部融资、处置资产、重组或通过协商、司法途径解决违约事件;(五)化解和处置信用风险的其他措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增信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承诺进行差额支付的,差额支付人筹措资金,履行差额支付义务;2 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筹措资金,履行担

30、保义务;3 采取抵押、质押的,按照规定或约定配合债权人处置担保物;(四)采取其他增信措施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增信义务。18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启动实施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立即分别成立具有决策能力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及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工作安排,落实风险化解和处置的措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在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情况,已采取的化解和处置措施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

31、机构、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对风险类、违约类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在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及时说明情况,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相关矛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支持和配合管理人的工作,积极参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相关协商谈判、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32、门规章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9第六章第六章 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理人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11 月 30 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5 月 31 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前一年 11 月 1 日至当年 4 月 30 日;11 月30 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1):(一)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机制安排、决策程序的建立及变动情况;(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相关负责人变动及履职

33、情况,从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人员配备、专职人员及联络人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三)报告期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情况; (四)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违约类专项计划分类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五)次年到期的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安排(仅适用于下半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六)管理人认为需要向本所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或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二)款规定的相关事项已于前次报告中报送的,可只报送变化或变动情况。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本所、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提交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20(一)根

34、据本指引第三十条完成风险类专项计划的每次现场排查并正式确定为风险类专项计划 5 个工作日内,报告专项计划的风险状况、形成原因、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续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专项计划违约前,及时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即将违约情况、形成原因、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后续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三)对风险类、违约类专项计划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的重要节点,及时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四)对风险类、违约类专项计划的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结果、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等;(五)在专项计划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中需

35、要报告的特定重要事项,或者本所、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情况紧急的,管理人应当先及时口头报告,再提交相关书面临时报告(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提交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2)。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相关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1或风险管理、化解和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

36、,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七章第七章 自律监管自律监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以对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履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和开展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约定和风险管理需要,对出现信用风险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作出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停牌、暂停或终止挂牌转让决定,督促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37、构及其他参与机构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指引、相关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并可提请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等措施。本所可以将实施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违约情形记入相关主体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22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投资

38、者及其人员违反本指引、相关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列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记录管理的每个专项计划基本要素、存续期基础资产质量及其现金流变化情况、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分类、排查、预警、化解、处置及风险管理报告等工作应当制作相关工作底稿,并归入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专项计划按约定分配全部收益或

39、违约类专项计划完成化解和处置工作后5 年。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相关术语的含义:(一)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指资产支持证券每次收益分配之后,基础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 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 20%的现金流提供方。(二)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均包含底层基础资产。(三)若无特殊说明,本指引所称原始权益人包含特定原始权益人。23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关于年上/下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

40、管理情况的报告(参考格式)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称)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参考格式)24附件附件 1关于年上/下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 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参考格式)(参考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年月末,我公司管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较上一报告期末新增个,本报告期内到期全部兑付个,报告期末合计存量个,未到期本金余额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现将年上/下半年我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一、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变动情况(二)信用风险管理流程、机制安排建立及变动情况(包括指引第八条规

41、定的集体决策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相关负责人、专职人员及联络人变动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履职情况)(四)信用风险管理负责人、专职人员相关信息信用风险管理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专职人员姓名 专职人员所属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联络人姓名 联络人所属部门及职务25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五)管理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二、风险分类情况二、风险分类情况(一)报告期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情况(包括进行风险监测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现场排查和非现场排查的统计情况等)(二)资产支持专项

42、计划风险分类情况经我公司组织监测、排查,截至年月末,我公司管理的正常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个(未到期本金余额共亿元)、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个(未到期本金余额共亿元)、风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个(未到期本金余额共亿元)、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个(未到期本金余额共亿元)。(专项计划分类明细情况用表格列明,包括风险排查方式、排查时间、排查过程、排查结果)较上一报告期末,风险分类发生变动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个(未到期本金余额共亿元),具体如下:资产资产支持支持 专项计专项计划名称划名称资产资产支持支持 证证券代券代码码段段原始原始 权权益人益人证证券券 余余额额本期本期 风险风险分分类类上期上期 风险风险分

43、分类类变动变动原因原因三、关于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三、关于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仅适用于下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仅适用于下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一)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总体情况经统计,截至年 10 月末,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于明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共只,涉及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到期本金余额合计亿元。其中,风险类资产支持证券共只,涉及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到期本金余额合计26亿元;需要重点关注的关注类资产支持证券共只,涉及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到期本金余额合计亿元。(二)次年到期的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关注类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44、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及风险排查工作计划1.经我公司组织监测、排查,明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中,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关注类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如下:资产资产支持支持专项专项 计计划名称划名称证证券券 代代码码证证券券 简简称称原始原始权权益人益人到期日到期日证证券余券余额额风险风险分分类类2.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的关注类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及风险排查工作计划四、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四、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包括违约类、风险类、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的重要事项、管理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如无重要事项,则不需报告)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部门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

45、 联系电话(手机):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单位负责人指按照本指引第八条确定的管理人相关负责人,部门及其负责人指管理人从事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附件:年上/下半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管理分类表管理人名称(印章)年月日27附件附件 年上/下半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管理分类表监测监测与与 排排查过查过程程化解与化解与 处处置情况置情况是否初是否初 步分步分类类备备注注现场现场排排查查非非现场现场排排查查风险风险 类别类别序序 号号资产资产支持支持 专项计专项计划划 名称名称资产资产支支 持持证证券券 代代码码段段原始原始 权权益人益人 时间时间参与人参

46、与人 员员/部部门门/ 职务职务简简述述 方法、方法、 过过程等程等时间时间 或或频频率率简简述述 方法、方法、 过过程等程等监测监测与与 排排查查 结结果果是否是否报报送送 临时风险临时风险 管理管理报报告告是否是否报报 送送风险风险 化解化解处处 置置预预案案简简述述 处处置置 情况情况违约类1 2 风险类1 2 关注类1 2 正常类1 2 注:1.截至报告期末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尚未全部兑付或已违约尚未完成化解和处置的,均需填入本表。 2.“监测与排查过程”重点说明:按照本指引第 28 至 30 条是否对正常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提醒,对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进行排查及排查 的方式

47、,对关注类、风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最近一次排查时间,对最近违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前的监测、排查情况等。如尚未进行、按照本指引第 33 条第 2 款未进行或对过往已经违约无需再进行风险排查的,予以说明。对本所按照第 23 条第 2 款、第 24 条第 2 款要求列为相应初步风险分类的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的排查情况以及按照第 32 条要求开展风险排查的情况,予以说明。 3.“监测与排查结果”重点说明:经监测、排查,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列为相应风险类别的简要原因,引发风险的主要因素、风险程度的判断等。对本所按 照第 23 条第 2 款、第 24 条第 2 款要求将列为相应初步风险分类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48、的排查结果以及按照第 32 条要求开展风险排查的结果,予以简要说 明。 4.“化解与处置情况”重点说明: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本指引第 38 条规定督促整改落实等情况,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则需要简述 报告期内各方制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情况、采取的主要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最新进展、实施效果、后续工作计划,及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等。风险管理临时报告已反映相关内容,此处仅需列明相应的临时报告名称、报告时间。28附件附件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称)信用风险 管理临时报告(参考格式)(参考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49、)规定,我公司开展存续期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于(发行日期)发行的原始权益人为(原始权益人全称)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存在违约风险(或已于年月日出现违约)。现将相关情况、已经采取和拟采取的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报告如下: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资产相关情况,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其他权利行权日期、金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有增信措施及增信措施的有效性情况等)。专项计专项计划全称划全称xx 专项计划包含代包含代码码段段xxxxxx- xxxxxx基基础资产类础资产类型型xx 类起息日期起息日期yyyy/mm/dd挂牌日期挂牌日期yyyy/mm/dd 原始原始权权益人名称益人名称xx 公司是否特定原始是否特定原始权权益人益人是/否原始原始权权益人行益人行业业xx 行业原始原始权权益人注册地(市)益人注册地(市)xx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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