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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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上海海市市金金山山区区国国有有资资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金国资委2014121号关 于 实 施 金 山 区 区 属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各区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区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区属企业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本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区属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引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8 月 27 日金山区国资委办公室 2014 年 8 月 28 日印发2附件: 金山区区属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区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区属企业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本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

3、区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区属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区属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 区属企业应当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企业一般情况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项可另行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接受企业聘用,负责从事3企业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可以由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具备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如企业

4、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企业也可以外聘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 区国资委按照专业水平较高、诉讼及企业法律事务经验丰富、在企业或业内外具有较好声誉的标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库。各区属企业应优先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选取。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勤勉,严守法纪;(二)熟悉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二)熟悉企业尤其是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管理部门工作满 3 年;或者具有相关企业法律顾问任职经历满 3 年;或者律师

5、执业 5 年以上。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五)遵照法律顾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工作。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权利义务:(一)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1.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关事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2.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

6、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区属企业对法律顾问就本款第 2 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3.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4.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5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

7、见、法律建议;(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接受企业授权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协助推进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的建

8、立和健全;(十)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任务、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有效开展执业工作。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工作。6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每半年报告一次,每年 6 月、12月底前报区国资委。企业发生下列法律纠纷和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一)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

9、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二)争议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三)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企业涉嫌法人犯罪案件和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五)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第十五条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区国资委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亲笔签名,并对其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法律意见书应作为办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必备文件,并报区国资委备

10、案。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企业法人代表是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法律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有关纠纷案件的对方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7理人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室等法律顾问机构由 1-2 名法律工作人员组成。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和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有困难的,也可以外聘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机构或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决

11、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开展对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区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条 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及法律顾问,区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应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8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由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还要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时作专项扣分处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企业法律顾问可直接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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