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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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一览表(一)类类别别A 类类B 类类参参保保对对象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 )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75%。在职职工总数在 8 人及以下的单位须 100%参保。缴缴费费金金额额 (每每份份)男性 225 元;女性 240 元。每人限 1 份。男性 125 元;女性 140 元。每人限 1 份。保保障障期期限限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首次参保 “住院类 ”执行 30 天、 “重病类 ”执行 60 天免责期、 “意外类 ”无免责期。 10 天宽限 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保保障障责责任任

2、一一、住住院院补补充充医医疗疗保保障障 (一)住院、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 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 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 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 费,按 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 万元。 二二、住住院院起起付付 标标准准补补助助金金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 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 元。三、住住院院天天数数补补助助金金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

3、天60 元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 元。 四四、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 院住院治疗的给付 1 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 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 9、心脏 瓣膜手术; 10、严重 度烧伤;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 13、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因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4、16、因职业关 系导致的 HIV 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非 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全身性硬皮病 ;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2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具体定义见释义) 五五、女女性性特特种种重重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 首次确诊 、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原发性乳腺 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含原位癌) 给付 1 万元保障金。 六六、意意外外伤伤害害、重重残残保保障障 1、意外重残 保障给付 45000 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 保障最高给付 15000 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 万元。 七七、疾疾病病身身故故 附

5、附加加保保障障 疾病身故 附加保障给付 10000 元保障金 。一一、住住院院补补充充医医疗疗保保障障 (一)住院、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 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 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 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 疗费,按 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 万元。 二二、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 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 1 万元保障金:1、恶

6、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 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 度烧伤;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主动脉手术 13、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因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17、严重帕金森病; 18、严重运动神经元 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 ;21、心脏瓣 膜介入手术; 2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三、女女性性特特种种重重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 首次确诊 、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原发性乳腺 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含原位癌) 给付 1 万元保障金。 四四、意意外外伤伤害害、重重残残保保障障 1、意外重残 保障给付 45000 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 保障最高给付 15000 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 万元。 五五、疾疾病病身身故故 附附加加保保障障 疾病身故 附加保障给付 10000 元保障金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一览表(二)类类别别C 类类D 类类参参保保对对象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

8、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 75%。在职职工总数在 8 人及以下的单位须 100%参保。属于“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 不属于 “职保”范围,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的从业人员。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从业人 员总数的 75%。从业人员总数在 8 人及以下的单位须 100%参保。缴缴费费金金额额 (每每份份)男性 110 元;女性 125 元。每人限 1 份。男性 110 元;女性 125 元。每人最高可参保 2 份。保保障障期期限限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首次参保 “住院类 ”执行 30 天、 “重病类 ”执行 60 天免责期、 “意外类 ”无免责期

9、。 10 天宽 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保保障障责责任任一一、住住院院起起付付 标标准准补补助助金金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 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 1000 元。 二二、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 院住院治疗的给付 1 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 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 9、心脏瓣膜手 术;10、

10、严重 度烧伤;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 13、双 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因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17、严重帕金森病;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非阿尔茨海默病 所致严重痴呆; 20、全身性硬皮病 ;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22 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 (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三、女女性性特特种种重重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 首次确诊 、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原发性乳腺癌 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含原位癌) 给付 1 万元保障金。 四四、意意外外伤伤害害、重重残残保保障障 1、意外重残 保障给付 450

11、00 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 保障最高给付 15000 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 万元。 五五、疾疾病病身身故故 附附加加保保障障 疾病身故 附加保障给付 10000 元保障金 。一一、住住院院天天数数补补助助金金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 元/每份补助金,累 计给付限额 10800 元/每份。 二二、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 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每 份给付 1 万元保障金:1、恶性肿瘤; 2、急性心 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

12、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 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 度烧伤; 11、重型再 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 13、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因 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17、严重帕金 森病;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全身性硬皮病 ;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2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三、女女性性特特种种重重病病保保障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 首次确诊 、并经

13、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原发性 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含原位癌) 每份给付 1 万元保障金 。 四四、意意外外伤伤害害、重重残残保保障障 1、意外重残 保障给付 45000 元保障金 /每份。 2、意外伤害 保障最高给付 15000 元的保障金 /每份。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 万元/每份。 五五、疾疾病病身身故故 附附加加保保障障 D 类无论参保几份, 疾病身故 附加保障只给付 10000 元保障金 。注:1、参保单位在 A 类、B 类、C 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 类保障计划(最高可参保2 份) 。2、疾病身故保障金 累计最高给付 2 万元。 3、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1 万元(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 ,且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 。4、本表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 137 2016 年 7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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