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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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

2、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实行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市区(县)科技和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共同授牌的方式。本市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市区(县)共同支持的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申报,会同市经济委员会(

3、以下简称“市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实施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 3%;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 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2 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

4、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 50%;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 5%;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 2 项以上、拥有 1 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

5、范化管理制度;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 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 1 亿元10 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 60以上;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第八条 资金来源: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

6、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第九条 支持方式: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2、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 1:1 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 50%。3、资助范围: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 年。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申请、受理与推荐第十条 申请: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

7、业条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网上电子版)向所在区(县)科技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受理:1、受理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受理时间:市科委受理各区(县)科技部门和产业部门的联合推荐。时间为每年一次。各区(县)科技部门受理所在地区企业申请时间可适时安排。第十二条 区(县)推荐单位:本市各区(县)科技部门集中受理后,会同区(县)产业部门联合审核推荐。第十三条 推荐要求:各区(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区(县)产业部门对申报企业作审核认定,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推荐单位应同时确认对所推荐企业的配套资助。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与选项评审与选项

8、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两类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以专家网上评审方式为主,必要时辅以会议复议或现场考察。第十六条 选项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县政府的建议,选定每年度科技小巨人工程两类企业实施计划数,并予以公告。第六章第六章 实施管理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各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区(县)产业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科委和市经委。第十八条 合同与变更: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需与市科委签署科

9、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并经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确认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科技部门会同区(县)产业部门复核后,报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审核确认,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第十九条 验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县)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授牌:凡评选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对连续 2 年年审未达合同规定要求的,则予以摘牌。第二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合同规定未能如期达标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委、市经委关于发布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 009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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