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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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章程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 SA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科研单位以及从事外资管理、研究、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士(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 自愿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

2、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会员诉求,落实政府政策,促进上海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和监督指导。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为:(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

3、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参与相关外商投资立法咨询和研究。(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报告会等,提高会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展览展示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参加

4、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十)组织各种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的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十一)加强与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合作;(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组织参观考察,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宣传政策、考察调研、调解纠纷、培训研讨、编辑刊物、信息交流、推优表彰、会展会务、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服务、交流合作。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

5、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1)自愿加入本会;2)承认本会章程: 3)在沪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在沪从事外商投资业务、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二)个人会员: 1)自愿加入本会;2)承认本会章程:3)从事政府外资事务管理、监督,对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研究的社会专业人士,知名外资企业的高管。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6、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同意;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护权;(五)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四)配合本会完成相关调研;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六)支持配合本会,完成

7、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第十六条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负责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

8、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

9、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4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

10、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生效。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可另行补选。增补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

11、理事会补选。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增补和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

12、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外资领域有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

13、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 4 年,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从事外资工作 2 年以上,熟悉外资领域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

14、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工

15、作由秘书长主持, 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若干名资深外资高层管理者、学者成为本会决策专家组成员。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16、,增强自律机制;(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通过本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本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本会批准后实行。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聘免。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或由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三)会员的捐赠和赞助;(四)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

17、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一)本会的会务活动;(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三)本会的日常开支。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

18、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六条

19、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

20、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 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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