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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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称学院) ,简称上海工艺美院,英文名称:Shanghai Art and Design Academy,缩写SADA。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 851 号(邮政编码:201808) ;学院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02 号

2、(邮政编码:200030) 。学院网址:http:/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高等职业学院,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在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办学。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院立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性应用技术院校建设,以民族工艺美术的传承创新为主线,以现代设计为支撑,坚持艺术、技术、商业三者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当保留专科层次教育,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留学生教育,拓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格局。2

3、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立德、精艺、善美、致用,学院的使命为: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工艺美术、引领时尚潮流,学院的愿景为:知名的学府、一流的人才、幸福的员工。第八条 学院坚持“立足上海、服务文创、面向全国”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兼顾科研、社会服务。为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培养德行高尚、一专多能、素质优良、知识宽厚的应用技术技能型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同时提供生产一线技术应用性科技服务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急需人才社会培训服务。第九条 学院的校标是 第二章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教职员工与学生第十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4、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工作提3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

5、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履行聘约,尽职尽责,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四)关心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学院财产;(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院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开展年度和聘期

6、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4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规定、政策

7、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自主认定的人才选拔标准,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要求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5(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

8、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三)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五)

9、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的多元录6取机制。相关规定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和实施。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

10、规的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批准成立,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接受中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招收的各类学生,在学院学习期

11、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7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

12、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战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

13、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8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体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

14、责人。(三)组织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院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基本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

15、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9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副院长由院长明确职责,分管学院某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由院长主持召开的学院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学院日常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体制。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党群工作部部长、

16、院长办公室主任,与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其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与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第四十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等。(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咨询。(三)审议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受理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

17、养、课程建设及学术不10端行为中有关学术问题的举报。(四)审议推荐所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人选。(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校内委员与校外委员,校内委员由各学院(专业)和教学管理、研究部门推荐产生,校外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担任,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第四十一条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

18、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问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每届任期和学院党委相同。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11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条件成熟时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院的重要咨议及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章程行使以下职权:(一)讨论确定学

19、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年度预决算等重要项目;(二)审议学院重大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与举措等并提出意见;(三)听取院长年度述职并提出质询;(四)监督学院办学质量与效益;(五)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校务委员会由上海市教委委派的代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及相关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教师代表、知名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上海市教委任命;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院建立现代大

20、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院教代会和二级单位(二级学院、文化基础部、专业基础部、中职部等)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12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

21、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和维护学院全体学生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实现学生自我服务

22、、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代会闭幕期间,由学生会行使权责,处理日常事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二)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3(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审议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推选的学生会委员名单;(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五)向学院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院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3、条例;(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务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职责。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二级学院(基础部) ,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

24、展学术活动;(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14(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六)在学院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二级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八)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九)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二级机构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25、。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二级学院处理各项行政事务。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院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院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通过。15第四章第四章 学院的经费、资产与后勤学院的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

26、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原则。学院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27、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第五十八条 学院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和资产安全和高效;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发挥财会、审计、监察、基建、采购、资产管理部门在学院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形成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16内控机制。第五章第五章 外部关系外部关系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

28、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评价与监督。采用多元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开展校本评价,同时也关注社会第三方的综合评价。第六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院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全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议与党委会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核准,方可实施。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建立合作联动的办学机制,持续优化办学质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与支撑。第六十二条 学院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

29、,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六十四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第六十五条 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17第六十六条 如学院的名称、办学定位、管理体制或其他重要事项有所变化,需要修订章程,由学院党委会启动章程修订流程。修订后的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新核准。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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