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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体院院字201414 号上海体育学院校园车辆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海体育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及人员,都应遵守交通法规,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第四条 院武保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其它部门应协助加强对所属教职
2、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一)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本院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凭上海体育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协作单位需在校园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到武保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上海体育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园。其他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出。学生生活区除持有校内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进出外,严禁其他机动车进入(运送学生生活用品及伙食原料等车辆从清源环路 501 号门进出) 。(二)学校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的摩托车和轻摩禁止进入校园。(三)凡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大型会议、活动的需提前一天
3、向院办申请,经院办办理手续同意后通知武保处,由武保处通知门卫放行。二级学院组织的会议需提前一天向武保处申请,由武保处通知门卫放行,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四)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单位、部门提供的物品出门证(证明)放行。(五)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园,门卫应当主动疏导,确保通行。第六条 机动车辆校园内的行驶(一)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二)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学习驾车、试刹车和飙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驾车驶入禁行区域。(三)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事先到武保处
4、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并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必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四)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 、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的机动车进入校园。第七条 机动车辆校园内的停放校园机动车辆请遵守上海体育学院校园机动车停放暂行管理办法 ,有序停放。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向通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第九条 未在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未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第十条 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并排骑行
5、,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载人,不准飙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携带物品的应主动交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登记或出示物品出门证明单。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校园行驶的车辆,若发生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置。第十五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第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学院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学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武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体院字200590 号同时废止。2014 年 1 月 8 日上海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