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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计量公正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一一一 为加强对计量公正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社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的组织建立、开展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一一一 计量公正服务站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在乡、村社区流通领域提供公正计量数据的服务机构。计量公正服务站应聘请所在地农民参加计量公正服务工作。一一一 建立计量公正服务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一独立于商品交易双方;一一一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
2、标志。一一一 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审核要求是:一一一计量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一一一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需要;一一一具备相应的计量人员;一一一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 2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上报省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计量公正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计量公正服务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一一一负责计量公正服务站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定期维护;一一一负责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发证;一一一负责流动公正计量及解决计量纠纷和计量仲裁;一一一负责对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八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为社会提供的计量数据可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第九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应将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便于社会监督。第十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伪造计量数据,出具不公正检测报告,经查实后,由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消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依据计量法规定给与处罚。第十一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应定期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计量公正服务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十二条 计量公正服务站资质合格标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 3 -局统一制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