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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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公共食品安全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浑江区、江源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

2、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谁产生、谁付费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经费纳入2本级预算管理,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规划,加强餐厨垃圾处理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

3、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售食用产品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

4、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价范围。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文化旅游、商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3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适当给予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市

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第九条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一)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由收运单位将协议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二)餐厨垃圾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产生量

6、较大时,应当提前或者及时通知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三)餐厨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废纸、塑料等其它垃圾;(四)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按照规定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五)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统一明显标志的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三)依

7、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等许可证件;(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5(五)负责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运餐厨垃圾;(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并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了解次日餐厨垃圾产生量可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收运餐厨垃圾,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四)在收集餐厨垃圾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8、路线运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倾倒、买卖、处置餐厨垃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处置设施厂房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容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6(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

9、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

10、条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或者7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 6 个月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四)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向收运单位以及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转运联单至少保存 2 年。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

11、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 2 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8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12、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

13、定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的;9(三)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四)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14、拒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运,或者随意倾倒、堆放的,未按照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后 24 小时内未将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垃圾,或者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责令改正,处 5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10规定的,

15、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收运餐厨垃圾,或者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未清理作业场所的,责令改正,处 2000 元的罚款;收运餐厨垃圾未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未保持完好、整洁,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或者擅自倾倒、买卖、处置餐厨垃圾以及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的

16、,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配备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至5 万元的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处以 3 万元的罚款;未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 1 万以上 3 万11以下罚款;

17、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5 万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转运联单管理有关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真实、完整,或者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0元至 5000 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有关诚信机制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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