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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秩序,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第三条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第四条第四条招标文件中如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形式应包括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述形式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全部- 2 -列出,不得有缺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对于投标人以保函担保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五条第五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
3、过8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第六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完成缴纳。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3.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4.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担保方式缴纳的,保函担保原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保管。第七条第七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4、同期存款利息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3.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函原件应当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原件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3 -第八条第八条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条第十条投标人采取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如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函,由出具保函的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基本帐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拒不接受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函,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向社会予以曝光;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可参照此办法施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