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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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审查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第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立案和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对该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第四条 撤销布图

2、设计专有权的理由包括:(一)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集成电路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二)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的主体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三)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具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四)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五条排除保护的内容;(五)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六)获准登记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五条 提出撤销意见时,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以面交或者邮寄的形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补充、变更撤销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但应当在撤销意见提出之日起一

3、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第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将是否立案的通知书送达撤销意见提出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案和审查的,审查范围不受撤销意见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第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查。合议组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或者三人。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布图设计权利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第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口头审理。第十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布图设计权利

5、人,要求其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且未提出反对意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答复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然认为该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补充证据,并附具具体说明。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独创性是指:(一)该项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独立创作;(二)对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该项布图设计作为整体或者其部分与公认的常规设计对比,二者在图层数量、布局、连线、模块、元件等技术细节上具有实质性区别。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公认的常规设计,是指在创作布图设计时布图设计创作者

6、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能够从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通用标准、通用模块等资料中获取的设计以及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第十三条 对于含有保密信息层的布图设计,如果该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则视为该保密信息层的内容已经公开。在对保密信息层进行审查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将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在世界任何地方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均属于条例第十七条所称的商业利用。第十五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

7、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第十六条 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有明显错误需要更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第十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撤销意见提出人。第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有关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有关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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