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86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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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中山市环环境保境保护护局行政局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自由裁量量化标标准准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规定类(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规定类(7 7 项)项)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处罚种类:(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

2、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3、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2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4、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 3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5、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3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

6、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3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2、中华人民共

7、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4、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

8、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15、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4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

9、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

10、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9、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采取禁止进入

11、、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5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四)违反

12、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以上条款中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一律给予罚款处罚,不给予警告处罚;2、以上条款中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一律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属于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13、,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1万-2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4 万-5 万;暴力抗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7 万-8 万。(2)属于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处罚款 3 万-4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6 万-7 万;暴力抗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9 万-10 万。6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属于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1万-2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

14、款 2 万-3 万;暴力抗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3 万-4 万。(2)属于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处罚款 2 万-3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3 万-4 万;暴力抗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4 万-5 万。5、依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罚款 1 万;拒绝监督检查,处罚款 2 万;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3 万。6、依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罚款 5 千;拒绝监

15、督检查,处罚款 1 万;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2 万。7、依防止拆船污染环保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作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的上限处罚。7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16、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报事项的(一)处罚种类:(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17、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

18、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8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9、;”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以上条款中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一律给予罚款处罚,不给予警告处罚;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20、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1 万-2 万;谎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4 万-5 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7 万-8 万。(2)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3 万-4 万;谎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6 万-7 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9 万-10 万。9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谎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1 万-2

21、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5 万-6 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7 万-8 万。(2)拒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3 万-4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6 万-7 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9 万-10 万。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罚款 5 千-1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1 万-2

22、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3 万-4 万。(2)不按照国家规定拒绝申报登记的,初次违法或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处罚款 2 万-3 万,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3 万-4 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 4 万-5 万。5、依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作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的上限处罚。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一)处罚种类:(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

23、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0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

24、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以上条款中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一律给予罚款处罚,不给予警告处罚。2、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逾期拒不缴纳,处罚作出前补交了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一倍的罚款;(2)逾期拒不缴纳,处罚作出前未补交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二倍的罚款;(3)属于第二次逾期拒不缴纳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三倍的罚款。四、建设项目的防治污

25、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四、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处罚种类:(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6、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27、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12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

28、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

29、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

30、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13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

31、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一律给予并处。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处罚的,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餐饮场所项目:规模小属于小食店类:污染物经全部处理的,罚款 2 千-4 千元;污染物经部分处理的,罚款 5 千-7 千元;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

32、接外排的,罚款 7 千-9千元;限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9 千-1 万。规模大属于酒楼类:配套处理设施已全部建成的,罚款 1 万-2 万元;配套处理设施已部分建成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未配套任何处理设施的,罚款 3 万-4 万;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2)废旧资源回收项目(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不涉及回收危险废物或不涉及清洗加工废物:规模较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较大的,罚款 2 万-3 万;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万。涉及回收危险废物的或涉及清洗加工废物:规模较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较大的,罚款 4 万-5 万;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3、,罚款 6 万-7 万。14(3)废旧资源加工再生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拉粒再生工艺:污染物经全部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涉及废旧塑料拉粒再生工艺:污染物经全部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3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4)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和塑料制品加工制造项目:不涉及喷漆喷涂或上漆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

35、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涉及喷漆喷涂或上漆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

36、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15(5)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只进行金属机械加工不涉及喷漆喷涂和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涉及喷漆喷涂和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处理或合法转移,

37、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6)电镀、线路板、漂染(印染)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处理或合法转移,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处理或合法转移,规模小的,罚款

38、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或合法转移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7)服装和布料加工项目:不涉及染色、印花、洗水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16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

39、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涉及染色、印花、洗水工艺: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限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8)仓储项目和物资储存集运项目:不涉及

40、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储存和物流配送:采取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小的,罚款 5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采取了部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小的,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6 万。未采取任何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储存和物流配送:采取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罚款 1 万-2 万元;规模大的

41、,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采取了部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未采取任何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限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 (9)以上几种项目之外的其它类型项目:属于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 千-5 千元;规模大的,罚款 6 千-8 千元,有其他严重17情节的,罚款 8 千-1 万。

42、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6 千-8千元;规模大的,罚款 8 千-1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1-2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8 千-1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1 万-2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2 万-3 万。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

43、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4 万-5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6万-7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8 万-10 万。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

44、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以下标准裁量:(1)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 万-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6 万-7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4 万-5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2)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 万-

45、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 万-4 万元;有其他严18重情节的,罚款 5 万-6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 万-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5 万-6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7 万-8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4 万-5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6 万-7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8 万-10 万。5、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属于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5 万-7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8 万-10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6、罚款 11 万-13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10 万-1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13 万-1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16 万-18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14 万-16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17 万-19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20 万-22万。(2)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0 万-2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3 万-25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26 万-28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25 万-27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8 万

47、-30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31 万-33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28 万-29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0 万-32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33 万-35万。(3)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污染物经全部合法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5 万-37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8 万-40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1 万-43 万。污染物经部分转移或处理,规模小的,罚款 38 万-40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1 万-4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44 万-46 万。污染物未经任何转移或处理直接排放,规模小的,罚款 42

48、万-1944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45 万-47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8 万-50万。6、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属于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规模小的,罚款 1 万-1.5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1.5 万-2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2 万-2.5 万。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规模小的,罚款 1.2 万-2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2 万-3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3 万-4 万。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49、响报告书类项目,规模小的,罚款 2 万-3 万元;规模大的,罚款 3万-4 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 4 万-5 万。(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属于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罚款 5 千-1万。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罚款 1 万-1.5 万元。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罚款 1.5 万-2 万。7、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标准裁量。8、依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以上第 3 项裁量标准进行裁量。9、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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