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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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集成集成电电路布路布图设计审查图设计审查与与执执法指南法指南(征求意见稿)2018 年 11 月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登记审查登记审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四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进行审查,并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相关管理工作。第第 1 节节 审查原则审查原则登记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1.1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和与布图设计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

2、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2 书面审查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登记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1.3 听证原则听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31.4 程序节约原则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

3、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程序。第第 2 节节 受理程序受理程序2.1 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及相关事务处理的工作。2.2 受理方式受理方式布图设计的申请文件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申请

4、文件,也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2.2.1 纸件申请纸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办理布图设计登记手续。面交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邮寄、快递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42.2.2 电子申请电子申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用电子方式将申请文件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进行提交。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系统将自动生成请求号。需要说明的是,请求号不是申请号。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电

5、子申请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于提出申请当日寄出或面交至受理处。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2.3 受理条件受理条件2.3.1 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2)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3)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2.3.2 确定申请日确定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收到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未发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6、。2.3.2.1 纸件申请的申请日纸件申请的申请日通过面交方式提交的申请,以面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无法辨认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快递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52.3.2.2 电子申请的申请日电子申请的申请日以完整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第第 3 节节 申请文件的审查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布图设计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及其目录、集成电路样品、代理事项及其他文件。3.1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对于不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应发出

7、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3.1.1 布图设计名称布图设计名称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名称,名称不得超过 40 个字。除名称明显不能体现出所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基本特点外,对布图设计名称一般不作审查。布图设计名称可以是集成电路型号或技术性的描述文字,例如,布图设计名称为 NJM12902;又如,布图设计名称为使用 0.30m 工艺的卫星定位芯片。3.1.2 布图设计创作者布图设计创作者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名称,布图设计创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创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8、,应当填写全称。创作者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顺序填写。创作者姓名或名称不得出现拼音、英文全名等。3.1.3 布图设计申请人布图设计申请人申请人的资格应符合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不得使用笔名6或者其他非正式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公章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得出现拼音、英文全名等。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顺序填写。除另有说明外,以填写在第一栏中的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3.1.4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期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期登记申请表中必须填写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

9、期,且所填写的创作完成日期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对于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期填写有误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 3.1.5 首次商业利用时间首次商业利用时间(1)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或者明确将要投入商业利用的,登记表中应当填写首次商业利用时间。对于未在登记表中填写首次商业利用时间的,应视为未投入商业利用。(2)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投入商业利用时间在申请日之前的,还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供 4 个集成电路样品。布图设计只是确定将要投入商业利用的,且登记表中填写的投入商业利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不提供集成电路样品。3.1.6 布图设计所用于集成电路的分类布图设计所用于集成

10、电路的分类登记申请表应写明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和功能。所填写的上述内容,应当分别属于下列各项:(1) 结构:Bipolar(双极) , MOS(金属氧化物半导体) , Bi-MOS(双极金属氧化物半导体) , Optical-IC(集成光路) ,其他(不包括上述四类的结构) ;(2) 技术:TTL(晶体管晶体管逻辑电路) , DTL(二极管晶体管逻辑电路) , ECL(发射极耦合逻辑电路) , IIL( 集成注入逻辑电路) ,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 NMOS(N 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 PMOS(P 沟道金属氧7化物半导体) ,其他(不包括在上述四种之内的技术) ; (3) 功能:逻

11、辑、存储、微型计算机、线性,其他。3.1.7 联系人联系人申请人为中国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填写联系人姓名、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代替单位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联系人资格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例如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复印件等。3.1.8 签章签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应由代理机构签章,且签章应与登记申请表中代理机构的名称一致。

12、3.1.9 保密请求保密请求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布图设计申请时可以对某些图层请求保密。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含有保密信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中不应当含有保密信息。提出保密请求的,登记表中应当填写含有保密信息图纸的页码编号,以及请求保密的图纸的总页数。请求保密信息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 50。83.2 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及其目录及其目录对于不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

13、1)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可以使用黑白或彩色打印,但要求图样中的线条能够较清晰的识别。(2)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目录中应当注明图样的页数以及每页图纸上图层的名称。(3)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了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的,电子版本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4)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图样的电子版本及目录应当符合相应的数据格式、大小的要求。3.3 集成电路样品集成电路样品对于不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1)盛装集成电路样品的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集成电路名称。(2)集成电路样品或集成电路样品包装

14、的表面应当写有该布图设计或产品的名称,且集成电路样品上的名称应与布图设计创作名称一致。(3)电子申请的样品应当在集成电路样品包装的表面写明请求号。3.4 代理事项代理事项根据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对代理委托手续进行审查。不符合下述规定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93.4.1 代理信息代理信息委托代理机构的,登记申请表中应当填写代理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代理机构名称应与公章中的一致。3.4.2 代理代理委托书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表格。申请人为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

15、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由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无公章的,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委托书上应有申请人的中文名称。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存总委托书。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委托书原件,只需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布图设计创作名称和代理人姓名,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该公章应与登记申请表中的代理机构名称一致。3.4.3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文件清单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文件清单申请人主动提交其他文件的,应在登记表的清单中列

16、出,文件清单中填写的文件类型和数量应与实际申请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一致,两者不一致的,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明显属于填写错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修改。例如,登记申请表中填写的简要功能结构说明的页数与实际页数不一致的,以实际页数为准,修改登记申请表中的页数。第第 4 节节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申10请只确定申请文件的提交日,不确定申请日且不给予申请号。(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

17、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2)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未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3)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15 年后提交申请的;(4)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 2 年后提交申请的;(5)申请材料未使用中文的;(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7)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对于属于上述第(8)项规定情形的,例如,登记申请表中缺少申请人名称等关键信息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漏填、错填创作者名称、布图设计所用于集成电路的分类、申请人国籍

18、、邮编、地址,联系人地址、邮编,代理机构信息、申请文件清单等信息,或者缺少签章的,允许申请人补正,应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及答复期限。第第 5 节节 通知书通知书5.1 通知书的发文通知书的发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的审查结论发出相应的通知书:(1)布图设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布图设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3)布图设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待补正合格后发出缴费通知书。 纸件申请采用纸件发文方式,电子申请依据申请人在提交电子申请时的选11择,采用电子发文方

19、式或电子和纸件并行发文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5.2 通知书的更正通知书的更正发现通知书有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重新发送正确的通知书。已经公告的,应当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第第 6 节节 通知书的答复通知书的答复6.1 答复类文件的类型答复类文件的类型答复类文件包括:补正通知书的答复、视为撤回通知书的答复及申请人主动提交弥补形式缺陷的文件。文件的类型为申请材料的替换页、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电子申请的答复类文件应当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上传提交。电子申请的答复类文件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

20、提交。除另有规定外,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6.2 答复期限答复期限各种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均为 2 个月,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的,对该布图设计申请继续审查;对于逾期答复的,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6.2.1 补正文件补正文件补正文件应当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针对该缺陷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文件仅应对补正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登记申请表或图样的补正文件在克服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外,其他内容应与最初提交的一致。电子申请的登记申请表中的内容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人仅针12对缺陷部分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请求书替换页。补正合格的,布图设

21、计申请按规定继续审查,同一缺陷经多次补正仍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发出驳回通知书。第第 7 节节 其他手续的审查其他手续的审查其他手续的审查包括著录项目变更、恢复权利请求、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等。审查电子申请的其他手续时,只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应当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上传提交,未能被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7.1 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对于需要缴纳费用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期限内缴足变更费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应填写该布图设计申请的名称、申

22、请号、申请人等必要信息,请求变更的项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信息并由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对于请求变更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转让证明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请求变更创作者的,还应当提交具有变更前全体创作者签章及全体申请人签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的,应当更新著录项目信息并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包括申请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变更的项目类型、变更前后的数据项及审查结论等内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变更,并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7.2 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请求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恢复请求

23、后,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在恢复期内提出恢复请求。对于逾期提出的,不予恢复,并通知申请人。13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填写申请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创作名称,并应由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对于逾期未缴纳或缴足费用而被视为撤回的,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同时,还应补足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于逾期未补正而被视为撤回的,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应的补正答复文件。因邮政投递失误等原因,申请人未收到通知书而逾期视为撤回的,请求恢复权利时,除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外,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需缴费的,还应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同时补足应缴纳的费用。恢复权利手续审查合格的,应发

24、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查决定,布图设计申请进入审查流程继续审查。恢复权利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应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7.3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书面声明中应写明布图设计申请号,并明确的表达无条件放弃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意愿,同时包括全体布图设计权利人的签章。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质押登记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7.4 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有关程序中止和恢复的处理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

25、诉的,可以请求中止有关程序。对于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文件。对于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办理请求延长中止程序的手续。期满未请求延长的,自行恢复有关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14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相关权属纠纷已审结的,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及时提交相关裁判文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解除中止程序。第第 8 节节 退信处理退信

26、处理(1)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退信后,应当核查信件种类、查询退信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次投递:有联系人或代理机构却被退信的,申请人为内地申请人的,可向申请人重发信件。信件无人签收的,可向原地址重发信件。 (2)能够电话联系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在再投或公告送达的同时,还应当以电话辅助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退信及处理情况。因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收件人信息变更造成退信的,还应当提示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3)再投的通知书,应当重新确定发文日,必要时建立新的监视期限。(4)再投后信件再次被退回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或代理机构。(5)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电子形式通知书的,不作公告

27、送达。第第 9 节节 布图设计的布图设计的生效与结案生效与结案9.1 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予以登记。根据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2 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审查合格的,且在期限内缴足登记费及印花税,则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159.2 视为撤回视为撤回(1)布图设计申请未在补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应做出视为撤回决定,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同时指明恢复期限。(2)布图设计申请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费用的,应做出视为

28、撤回决定,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同时指明恢复期限。9.3 予以驳回予以驳回对于不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应发出驳回决定,指出存在的缺陷及救济途径。(1)根据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2)布图设计申请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 、 (二)项的规定。(3)布图设计申请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不符合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9.4 复审后的处理复审后的处理因不符合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具体

29、内容可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第第 10 节节 登记与公告登记与公告10.1 登记登记准予登记且按期足额缴费的布图设计申请,应当颁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包括下列著录事项:布图设计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布图设计名称、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布图设计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布图设计颁证日期、布图16设计登记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及负责人签字。发现登记证书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收回错误的原始登记证书并重新发送正确的登记证书。已经公告的,还应当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10.2 公告公告10.2.1 登记公告登记公告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后,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公

30、告的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公告日期、公告号、布图设计名称、权利人、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共同权利人、共同权利人国籍/省市、共同权利人地址、创作人、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利用时间、布图设计类别:结构、技术、功能等。10.2.2 事务公告事务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事务的公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具体事项包括:(1)权利人的变更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变更前后权利人名称、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2)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

31、、转移和继承前后权利人名称、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3)专有权的放弃公告内容包括:公告日、公告生效日、布图设计登记号、布图设计名称、申请日、放弃生效日。(4)地址不详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申请号、地址不详通知书的发文日、通知书类型。17(5)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更正公告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申请号、原公告所在的知识产权报的日期、更正的项目、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10.2.3 终止公告终止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届满终止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专有权公告日、布图设计保护期限

32、届满日。第第 11 节节 案卷的管理案卷的管理案卷的管理包括集成电路样品的保存,已登记案卷的管理及失效案卷的管理。11.1 集成电路样品的保存集成电路样品的保存集成电路样品应独立包装并妥善封装在容器或包装袋中,尽量避免与空气直接接触,同时在外封装贴上申请号。封装好的集成电路样品应保存在干燥、封闭的干燥器中。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 10年。11.2 失效案卷的处理失效案卷的处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的,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放弃、撤销或者终止的,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的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该专有权失效

33、之日起满 3 年后不予保存。但涉及无效、复审、行政复议等特殊程序的案卷,还应当满足特殊程序结案已满 5 年的条件。18按照失效日的日期顺序,提取符合销毁条件的案卷并制作申请号清单,将失效案卷与清单中的申请号逐一核销,确定销毁后,记录出库日、销毁日等信息;待主管领导批准后,此批案卷销毁。第第 12 节节 查阅与复制查阅与复制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登记簿,也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布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及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若该布图设计涉及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允许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查阅、复制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电子数据及布图设计登记簿、调取集成电

34、路样品。12.1 公众请求查阅的处理公众请求查阅的处理12.1.1 请求人请求人提出查阅请求的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12.1.2 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公众查阅时,仅允许在指定的地点查阅纸件文件,文件不得复制、拍照或带出房间。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图纸、布图设计的电子件及集成电路样品不允许查阅。公众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的,应提前提出请求并约定日期。请求查阅人在查阅前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或者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请求查阅人的信息登记记录,并将证明文件复印件随案卷保存。1912.2 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请求查

35、阅的处理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请求查阅的处理12.2.1 请求人请求人提出查阅请求的应为司法机关、行政部门。12.2.2 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因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要求查阅布图设计的,允许查阅并复制纸件内容、电子件信息,布图设计登记簿,并根据需要可提取一个样品且允许查阅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内容。对于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要求查阅的,查阅人应提前提出要求,约定查阅日期。查阅前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原件,需要复制纸件文件、拍照或提取集成电路样品的,还应填写复制及提取的文件清单,清单应随案卷保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查阅人的信息登记记录,查询记录应随案卷保存。第第 13 节节 登记簿副本的制作登记簿副本的制作集成电路

36、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内容包括: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权利人、权利人国籍/省市、权利人地址、权利人邮编、布图设计名称、创作完成日、首次商业利用时间、登记日、公告日、权利人变更、专有权的转移、专有权的撤销、专有权的终止、专有权的恢复、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等其他变更登记事项。13.1 请求人请求人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接受委托的代表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查阅或复制布图设计的登记簿副本。2013.2 处理程序处理程序请求查阅或复制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的,应提交书面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后,应当制作登记簿副本,经与布图设计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送达请求人。21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37、 复审与撤销复审与撤销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根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以下简称复审委)会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第第 1 节节 审查原则审查原则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复审请求程序(下称复审程序)和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下称撤销程序)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1 依依法原则法原则复审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复审请求案件(下称复审案件)和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下称撤销案件)进行审查。1.2 公正执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复审委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

38、,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1.3 请求原则请求原则复审程序是因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下称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221.4 依职权原则依职权原则复审委可以依职权对所审查的案件进行立案和审查,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限制。1.5 听证原则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当事人提供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即作出审查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告知过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情况下,应

39、当给予变更后的布图设计权利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第 2 节节 合议审查合议审查复审委组成合议组对布图设计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进行审查。2.1 合议组的组成合议组的组成合议组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包括合议组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或者三人。对于下列案件,通常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3)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和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2.2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布图设计复审案件和撤销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回避:23(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或

40、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请求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复审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回避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第 3 节节 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做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相关规定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后克服了原来存在的缺陷的,应当做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

41、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复审委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作出维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程序终止。有撤销意见提出人的,同时通知撤销意见提出人。3.1 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通常包括著录项目、法律依据、案由、决定的理由、结论。复审决定的著录项目包括案件编号、布图设计名称、布图设计类别、复审请求人等内容。撤销决定的著录项目包括案件编号、布图设计名称、布图设计类别、撤销意见提出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内容。法律依据包括审查决定的理由所涉及的

42、条例和细则条款。24案由部分通常写明决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和证据。决定的理由立足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阐述法律适用的依据。结论主要写明具体的审查结论。 3.2 文件送达文件送达复审委的立案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公告送达或其它适当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3.3 文件的更正文件的更正立案通知书、审查通知书或者审查决定等有明显文字错误需要更正的,复审委应当发出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3.4 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1)复审决定或者撤销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复审委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

43、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5第二章第二章 复审程序复审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细则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章。复审程序是因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下称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第第 1 节节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复审委收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复审请求(下称复审请求)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1.1 复审请求人资格复审请求人资格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布图设计登记

44、申请人不是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1.2 复审请求的客体复审请求的客体复审请求不是针对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1.3 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的期限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61.4 复审请求的文件复审请求的文件向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45、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1.5 委托手续委托手续(1)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2)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委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复审委将署名在先

46、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1.6 形式审查的处理形式审查的处理(1)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例及其细则和布图设计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复审委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2)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复审委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3)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条例及其细则和布图设计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委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27第第 2 节节 合议审查合议审查

47、2.1 理由和证据理由和证据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2.2 审查方式审查方式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2.2.1 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发

48、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理由或者证据。282.2.2 答复复审通知书答复复审通知书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

49、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2.2.3 答复口审通知书答复口审通知书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条例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2.3 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两种类型:(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经过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复审委认为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做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复审委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第第 3 节节 复审程序的终止复审程序的终止复审程序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在做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29复审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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