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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工作标准纪委工作标准Q/YBD-300-B0320011 1 职责范围职责范围1.1 协助党委搞好党的作风建设,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教育。1.2 负责检查和处理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1.3 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1.4 负责部署、检查、指导基层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2 2 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内容与要求2.1 党的作风建设。2.1.1 定期研究党风党纪工作,结合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2.1.2 配合政治部,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自觉性。2.1.3 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党风党纪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经常向上级纪检反映情况。2.1.4
2、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协助做好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2.2 检查和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2.2.1 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要在规定日期内调查完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2.2.2 对群众来信、来访要有接待、登记、建档、回复手续,并及时检查落实。2.3 党员的申诉与控告2.3.1 受理党员申诉和控告,在三个月内办结。2.3.2 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2.4 案件审理工作2.4.1 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审理报告。2.4.2 办结的违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5 负责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中层干部任用提出建议和意见。3 3 责任与权限责任与权限3.1 对党员违反党纪的检查和处理负责。3.2 对党员违纪案件和党员的申诉、控告不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失误,产生不良后果负责。3.3 对违纪党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意见。3.4 对下级党组织工作有权进行检查,对下级党组织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当有权改变。3.5 对同级党委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示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3.6 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7 对全局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监督。4 4 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 4.1 接受局党委的检查与考核。4.2 接受上级党委和纪委的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