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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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 1990 4 号)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人职发 1991 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一、 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 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

2、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 研究员、 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二、 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 1991 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

3、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 1991 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 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三、 人职发 1991 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 1987 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四、 进行继续教育的目的是

4、为了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 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什么水平。举办培训班(包括继续教育的培训班)不应与评聘、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五、 参加资格考试接受培训,是根据自愿原则,因此培训费应由个人支付。同样,不参加培训也可参加资格考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资格考试为名,强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 另外,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务费、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六、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政企合一、 政事合一的部门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若对于有双重职能的单位,明确是以哪

5、种职能为主有困难,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 以上范围划分后,由省、部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七、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统一组织的,可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八、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九、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 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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