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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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规范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规范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以下简称糖皮质激素)在儿科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并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为规范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根据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

2、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一)适应证糖皮质激素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1 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也不适用于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二)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

3、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2.515.0 mg/d;(2)小剂量:0.5mgkg-1d-1; (3)中等剂量:0.51.0 mgkg-1d-1;(4)大剂量:大于 1.0 mgkg-1d-1;(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 mgkg-1d-1。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 5 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

4、短程治疗:疗程小于 1 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 3 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 3 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

5、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三)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四)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

6、育情况。(五)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临床使用细则】1.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2.短、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

7、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且严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应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 3 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5.对发热原因不明和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6.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

8、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7.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8.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药物。(2)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 D 以防止骨质疏松。(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监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4)、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

9、 8 时和下午 4 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5)防止各种感染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9.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1)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2)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3)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4)消化性溃疡;(5)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6)糖尿病;(7)高血压;(8)癫痫、精神病患者。10.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专业诊疗指南/临床路径要求使用糖皮质激素。11.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检查.对处方中不合理的糖皮质激素药物的使用,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糖皮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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