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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工程一般规定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 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7.1.2 有支护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1 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 挖深、 地质条件、 施工方法、 周围环境、 工期、 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 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 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3 有关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第4 章、第 5章及本章第 7.2、 7.3、 7.4、 7.6、 7.7节的
2、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7.1.5 基坑(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 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可按表7.1.5 选择。表 7.1.5 基坑监测项目表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监测项目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 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宜测 地
3、下水位应测应测宜测 桩、墙内力应测宜测可测 锚杆拉力应测宜测可测 支撑轴力应测宜测可测 立柱变形应测宜测可测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可测 支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应测宜测可测1 基坑开挖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 监测项目、 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 监测周期、 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2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 1-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3 位移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2 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4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2 次。5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按第7.1.7 条规定执行。6
4、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设计规定或表 7.1.7 的规定,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7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3)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5)监测结果评价等。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7.
5、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 的规定执行。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J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