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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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否则不得生 产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0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 条安全标准化证书1.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 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 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

2、准化二级以上 的尾矿库,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2.现投入生 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的尾矿库,必须在 2012 年底以前作好在 2013 年达到二级标准化 工作的安排计划,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报到省安全生产协会,全省争取在 2013 年底以前尾矿 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 19 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 属矿山独立生产

3、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 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 的尾矿库,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2.现投入生 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的尾矿库,必须在 2012 年底以前作好在 2013 年达到二级标准化 工作的安排计划,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报到省安全生产协会,全省争取在 2013 年底以前尾矿 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必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 报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 19 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38 号)第 19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

4、局办公厅关于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 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安 监总管一函【2014】14 号) 主要负责人、管理 人员及安全管理人 员资格证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安全工作管理能力。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并获得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资质证照特种作业人员的资 格证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6 条安全生产管 理机

5、构及人 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5 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安全生产责 任制分管负责人、安全 员及各

6、部门、各岗 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 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 员的责任。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培训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 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 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7、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20 条隐患排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有详细的档案记 录。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够成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可靠防泛治理措施落实责任, 分级负责,本着定时间、定人员、定负责人三定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责,并逐级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

8、工“四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 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

9、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6 条、第 9 条从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在上岗前还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可以根据 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

10、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 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 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 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 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

11、故和职业危害的措 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 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 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 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安全教育培 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 30 号令第 5 条 安全生产管 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3 号令第 24 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记录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 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

13、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 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 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 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 存三年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录档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 24 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档案矿

14、山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 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记录矿山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 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

15、据为己有 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 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承租单位、承包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

16、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 40、41 条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 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应急救援预案、现 场处置方案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 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17、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 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 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对本 单位编制的所有应急预案内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评审。应急救援演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 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18、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 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 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职业病防治计划及 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19、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11 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 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 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20、业病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11 条危害因素监测与评 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 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 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4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19、20、21、22 条危险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

21、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0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29 条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4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13 条;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 2、8 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

22、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 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3 条;国家安监总局 49 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 办法第 19 条劳动保护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23、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职业健康管 理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 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 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 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 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24、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 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 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 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25、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第 31 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情况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 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 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 42 条;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32 条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5 条安全评价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19 条隐患排查与处理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 管领导报告。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 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 6、1、4 条库区环境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

27、门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 26 条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尾矿坝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 无浑水渗出。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规定。下游坡面及坝体无严重冲沟、裂缝、 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尾矿坝下游坡面不得有积水坑。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 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 6-10m 高差设置排水沟。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 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严格

28、按设计要求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4 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 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坝外坡面维护工作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 观测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 行初期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 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2.8.9 条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 范第 3.4.3 条尾矿库安全 生产基本条 件设备设施排洪及防汛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 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

29、要求。排水构筑物、排水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的排水能力是否满足 要求: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排洪系统 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洪能力,当 24 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 过 72 小时。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 水位和警戒水位。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 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 1.5 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楚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洪 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 水位,防

30、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 并确保施工质量,严谨在排水井筒顶部封堵。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 6.4.7 条排放与筑坝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坝体 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 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 6.3.4 条 6.3.5 条现场应急救 援尾矿库企业应当对垮坝、洪水漫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尾矿库企业要做好应急抢险人 员、资金、物资的准备。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 6.2.2 条 6.2.3 条 安全生产管 理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坝体位移 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 6.1.1-6.1.4 条现场管理“三违”行 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发【2010】23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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