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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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 级级 目目 录录级目级目 录录级目级目 录录 级目级目 录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营业执 照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六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1 号)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条资质证 照危险化 学品安 全生产 许可证国家对非药品类

2、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1 号)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基 础 管 理保险工伤社 会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风 险抵押 金 安全生 产责任 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

3、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管理机 构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4、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单位主 要负责 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 产责任 制 部门、 岗位职 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

5、其他各岗位及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 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 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

6、.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岗位安 全操作 规程安 全生产 规章制 度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 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

7、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 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 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重大危 险源管 理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8、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重点监 管 危险化 学品管 理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 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安全管 理制度易制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1.管理人员职责;2.建立销售台帐、登记购货方品种、数量、去向及大致用途。非药品类易

9、制毒化学品生产、经化学品 管理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一条 剧毒化 学品、 易制爆 危险化 学品管 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

10、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 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一条建设项 目“三 同时” 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 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考

11、核、 激励和 约束机 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安 全生产 费用的 提取、 使用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2、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第八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 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 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13、雷、 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 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 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1.5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

14、012 16 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 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 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 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 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15、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主要 负责 人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6、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章 安全培 训教育 管理特种 作业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 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应

17、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 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 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18、。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 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 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4.6 条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

19、规范(AQ30132008)第 5.3.1 条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 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 条风险评 价与隐 患控制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 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 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20、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 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 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2、5.2.3、5.2.6 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

21、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 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l6 号) 第八条、第十条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 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2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 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 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4 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23、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事故管 理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 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9.3 条变更管 理企业应严格执

24、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 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 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 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 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5 条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

25、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 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 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 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4、5.4.5 条承包商 管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

26、程 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l 号)第十七 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 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3 条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

27、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3 条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3 条作业管 理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 护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3 条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28、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 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 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 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 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范(AQ

29、3028-2008)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 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 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9.4 条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

30、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30 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 理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 20

31、13)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 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

32、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职

33、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 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 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十 一条职业病 危害防 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

34、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 5l 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 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 5l 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 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

35、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 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 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 用防护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

36、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 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 49

37、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 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8、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 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一条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十九条现 场 管 理区域位 置及总 图布置区域位 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

39、、 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 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

40、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一条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十九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 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总体布局符合

41、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 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1 号)第八条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 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1995)2.1.2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

42、HG205711995)2.1.3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1995)2.1.4化工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1995)2.1.6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中表 2.0.1 确定, 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

43、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2.0.1GBZ1-2010 5.1.1、5.2.1.4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GBZ1-2010)5.1、5.2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1995)2.1.8、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1995)2.1.9、2.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44、-2008)4.1.9、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 4.1.9 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1.9、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 4.1.10 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1.9、4.1.10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1.5、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

45、160-2008)4.1.5、4.1.6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1993)2.0.6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1.7、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1.7、4.1.8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46、于 30.0m,与架空电 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3.4.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 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3.4.3总图布 置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2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

47、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 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 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3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5.3.3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

48、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 通道。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5.2.1.7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9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 条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

49、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8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 4.2.12 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4.2.12防护距离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4.2.1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 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5.2.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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