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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充装安全制度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充装安全制度第一条 销售经营人员在开具提货单前应进行用户、运输单位的资质查验,内容包括: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 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
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 、 “爆” 、 “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6.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具备:(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第二条 装载人员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第三条 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
3、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第四条 装载完毕后,装载人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 、牢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本公司装载场所。第五条 罐区管理人员应加强发货、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卸设施和设备,强化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1.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2.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
4、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3.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4.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发货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够自觉贯彻执行;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第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记录1.危险化学品运输台账2.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