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猎狐捕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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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色通缉令”猎狐捕鼠近日,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我国集中公布了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的红色通报。这一举措迅速成为国际媒体热议的话题。许多国家认为,这份名单是“中国抓捕外逃贪官迈出新的重要一步”。包括中国贪官外逃最为突出的美国等各个国家均纷纷表示“已准备好与中国合作”。 红色通报启动境外缉捕工作 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国际通报,通报的对象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其主要作用是一旦某个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发现该逃犯,该国有义务向国际刑警组织报告,但是否采取拘捕等措施,则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虽然红色通报

2、通常称为红色通缉令,但与国内法意义上的通缉令具有本质的不同。它没有强制拘捕和遣返的法律效力。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我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西方国家,无法仅依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将潜逃的贪官缉捕后迅速、直接地移交给我国。 但是,国际刑警组织在交换犯罪信息情报、查找逃犯下落等方面能够发挥国际司法合作基础性作用,是我国开展境外缉捕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基本步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案件,一般都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发布红色通报。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也是如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采取红色通报的方式,可以及时查清逃犯的下落,搜集和掌握相关犯罪证据,有关国

3、家可以应我国的请求,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有限的羁押措施,以便我国采取进一步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因此,可以说发布红色通报是我国国际追逃追赃的启动和开始阶段。 司法合作是追赃追逃关键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启动引渡程序和提请相关国家启动移民法遣返程序,是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两种主要方式。通常情况下,经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或通过其他途径,查寻到逃犯的下落并向我国通报后,一些国家还可以采取临时羁押措施,一般是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刑诉法第18条规定管辖原则,分别由办案机关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最高检和公安部),经审查认为符合引渡条

4、件的,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引渡法规定的联络途径,并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引渡条约或者依据共同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向相关国家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一旦相关国家接受了我国的引渡请求,该国的司法机关经审理或审查后,认为符合引渡条件的,便有义务协助将逃犯引渡。如2008年11月,依据中泰引渡条约,我国从泰国将潜逃13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陈满雄和陈秋圆夫妇引渡回国。再如,2007年5月,依据互惠引渡原则,我国从日本将潜逃该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袁同顺引渡回国。 鉴于在引渡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国际法律障碍,如引渡条约前置、死刑不引渡原则或所谓的“人权保护”等,通过正常引渡程序引渡贪官的数量还不多。因此

5、,提请有关国家启动移民法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将外逃贪官遣返回国,也是我国开展国际追逃的主要方式和措施。因为多数情况下,外逃腐败人员或贪官往往通过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身份骗取相关国家的永久居留身份,并因此潜逃该国。根据该国的移民法,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权并予遣返回国。如我国从加拿大遣返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就属于这种情况。 辅之以必要的劝返措施 进一步加强追赃国际合作,摧毁外逃腐败分子在境外物质生存基础,尽最大努力打压其境外生存空间,使其走投无路,迫使其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也是近年来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做法和措施。目前,我国已转变过去重追逃轻追赃的境外缉捕工作思路,形成既注重追逃,也注重追赃

6、的国际追逃追赃并重的工作格局。 在国际合作过程中,积极寻求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请求相关国家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的措施,并通过刑事没收返还、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归还的方式追缴犯罪资产。如201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潜逃澳大利亚八年之久的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案,通过与澳方合作,依据该国的犯罪所得追缴法启动追赃程序,从澳大利亚追回3000余万元赃款。2015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上诉法院刑事判决没收的李华波约18.2万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赃款全数归还我国。再如2014年8月,经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上饶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李华波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没收案,该案是国内首例通过该程序开展国际追赃的案件。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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