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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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室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资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市内各人民团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

2、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第二章 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第四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

3、1630 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

4、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2.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再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三章 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九条第九条 公职律师因公职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

5、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二)公职律师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三)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第四章 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十条第十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二)不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四)有其他不宜继

6、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注销现有公职律师工作证,并重新申领工作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表;(二)公职律师证书;(三)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单位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评估和废止工作;(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

7、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单位所涉行政诉讼、复议、仲裁、调解、听证、法治宣传等工作;(五)接受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经所在单位知悉,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六)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三) 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四)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律师管理

8、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认真承办所在单位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及经营性机构兼职;(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外,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在其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单

9、位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其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工作任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应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职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10、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写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将上一年度公职律师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当地司法局,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等业务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职律师证书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

11、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除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收缴其公职律师证书,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其他类别律师,并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司法负局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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