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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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理工大学“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件支撑建设等方面。第四条第四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五条第五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依据中央

2、财政专项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核拨经费。预留部分宏观控制经费,学校按照各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第二章第二章 预预算管理算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统筹管理,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华南工财字2001第 8 号)执行,确保实现收支平衡。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 7 月,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内容,向“985 工程”办公室提交下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第八条第八条 “985 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审核结果作为学校下年度“985

3、工程”专项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九条第九条 “985 工程”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广东省共建资金计划数,结合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下一年度“985 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部门审批。第十条第十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985 工程”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1.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2.“985 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 工程”建设项

4、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3.汽油费、餐费及电话费等方面的开支;4.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5.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第三章 拨拨款与款与报销报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985 工程”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批复,给各项目下达“985 工程”项目拨款通知单,同时财务处根据“985 工程”项目拨款通知单给予每个项目立项并进行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款程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下列项目的借款出具审批意见,1.“985 工程”办公室:学科建设项目;2.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3.教务处:本科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5、;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实验公共平台项目;5.人事处:队伍建设项目;6.科学技术处及社会科学处:科技创新基地等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7.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8.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校园文化建设项目;9.基建处:教学科研用房项目规划和建设等。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图书的借款,项目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须借款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名),并根据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出具以下资料或补充相关内容:1.须在“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的“备注”中列明拟购仪器设备名称及其型号。2.所购设备、实验耗材价值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

6、10 万元以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何一种:经招标中心审核过的“华南理工大学货物申购审核表”(该表盖“招标中心已审核”章以及有审核人的签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过的设备购置合同(该合同上盖有“华南理工大学购置合同专用章”)。3.所购设备或实验耗材单价或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审核意见并附上盖有“华南理工大学购置合同专用章”的设备购置合同和招标中心出具的书面资料(通常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借款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核人员审签;金额在 2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

7、处会计科科长审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报销规定所有经费支出均由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的经费报销,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相关手续:1未超出使用范围,使用项目和设备类型均未改变的,按正常的报销手续进行报销,同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2超出使用范围,或者所购设备类型改变的,在办理以上手续时,需出具“985 工程”办公室对此经费使用变动情况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国家和学校基建财务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财务财务决算决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定期向“

8、985 工程”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年末,财务处编制“985 工程”专项资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表,随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决算的内容和要求按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应向学校上报年度财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有: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985 工程”办公室在各项目单位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负责编写学校总体 “985 工程”年度财务报告,并同“985 工程”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上报教育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可在项目建设期内统筹使用。年度预算资金一经确定,

9、要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预算执行,年底结余必须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学校关于加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华南工校办20113 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985 工程”建设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待其在限期内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后,方恢复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单位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985 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 “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研2005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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