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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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 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核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条 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 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 第三条 岗位考核的原则 (一)分类考核。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 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 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

2、展所长。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 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 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第三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 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 (A 类和 B 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教学科研型岗位 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 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 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 2 -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

3、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 型 A 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 B 类; 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 础课教学的岗位。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 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 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1) 、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 考核办法 (附件 2)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教育部关 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 严格实行师德

4、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 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教授二级岗位考核内容除教学、科研等工作外, 还包括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工作,每个聘期内每位教授应至少 指导 1 名校内青年教师。 依照弹性用人以及有特殊工作任务的引进人才按照签订的 聘任合同进行考核。 第九条 新入校教师(指初次进入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的教师) ,第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 64 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 45 周岁以下教师,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 32 课时的业务培训 课程。第四章 考核等级、区间、标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考核教学工作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基

5、本合格及不合格。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科研工作考核在聘期考- 3 - 核时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学年度进行,区间为上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聘期考核三年一个周期,教授二级岗位 聘期考核六年一个周期。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无不良师德行为的, 年度考核为合格;年度教学工作优秀,且师德表现优秀,关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教学 工作量欠缺 20%以下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教学工作 工作量欠缺 20%以上的,或有不良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不 合格。 聘期内无不良师德行为

6、,科研工作考核合格,各年度考核 合格以上(或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聘期考核结果为 合格;聘期内有不良师德行为,或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有 一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 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晋升薪级工资,其中 优秀的学校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晋 升薪级工资,其中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扣除相应比例的岗位 津贴;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 除聘用关系。 聘期考核合格的,获得下一聘期同级别岗位聘任资格。聘 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级别聘任、调整岗位类别聘任、缓 聘或不予聘任。其中,有一

7、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或科研考核不合格(但得分在考核标准 50%以上)的,予以缓聘,缓聘期限为一年并扣除一年任现职期 限,缓聘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不 合格且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 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其他聘期考核不合格情形- 4 -的,降低岗位级别或调整岗位类型聘任,并按照所聘的岗位享 受岗位津贴。 降低岗位级别是指教授二、三级岗位降为教授四级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降为副教授五级岗位;副教授岗位降为讲师八级 岗位;讲师岗位降为助教十一级岗位。降低岗位级别聘任的, 下一聘期按原岗位考核合格,获得原级别岗位

8、聘任资格。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是本部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科研系统学术分委员会,是科研系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机构。 未设立二级聘任机构单位的教师和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的 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工作,按学科归口的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组 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其中年度教学考核结果由教 务处负责审查备案,科研考核结果由科研处负责备案。考核结 果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登记表归入人 事档案,二级单位将其他相关材料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保

9、存。 第十七条 为鼓励教师作基础性、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教师个人(不含教 学型岗位教师)提出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申请,延长考核周期, 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6 年一个周期。各二级单位批准延长考 核周期的教师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 10%。 延长考核周期,需由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进行中期考 核,对于中期考核未通过的,终止延长考核周期。 第十八条 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 B 类岗位中教师(50 周岁以上)可以申请减少科研考核工作量,- 5 - 增加教学考核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变化可以按比例折抵, 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按照本部门实际情

10、况确定,但科研型 B 类 科研工作量折抵后不得低于教学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工作 量折抵后不得低于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相关单位采取此类考核 标准的教师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不含教学型岗位教师) 的 20%,科研型 B 类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 10%。 第十九条 新入校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可以申请第一个聘期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提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经二级 单位同意后按计划进行聘期考核,但聘期内教学、科研工作考 核标准不低于科研型 A 类岗位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基本原则和 要求,结合本部门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细化考核标准和程序,并 针对以上三类特殊考核作出具体规定。

11、申请特殊考核须经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同意,并在本部门 内公示;申请人应与二级单位签订工作任务协议。 采取特殊考核的教师在参加岗位晋职聘任时,科研条件仍 然按照其所属岗位类型的条件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预聘制,严格对新入校教师前 6 年 的考核。对入校满 3 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对入校满 6 年,未达到副教授七级岗位聘任业务条件的,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教师兼任校内、外行政管理或公益性工作, 可根据兼职情况减免相应教学科研工作量。 (一)校内党政干部减免比例: 1.担任校级党政领导及校部机关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 的教师减免 80%。 2.担任教学院部及科研院(所、中心)党政干

12、部(含正、 副处级)的教师减免 50%。 3.担任各院部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支部书记、其 他党派机构负责人、校级和部门工会负责人的教师减免 30%。- 6 -(二)社会兼职教师减免比例: 1.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单位担任代表、委员、 参事等职务的教师减免 50%。 2.在省级、市(地)级、区(县)级人大、政协等担任代 表、委员等职务的教师减免 30% 减免后的工作量不作为奖励工作量基数。对于承担多种兼 职工作的,不累积减免。(三)法学教育研究评估中心教师按照科研型 A 类岗位减 免 20%。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公示考核申报材料、考核结 果,公示期为 5 日。二级单位对教

13、师考核结果负责;学校人事、 教务、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二 级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格予以纠正。第六章 救济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本人或他人考核和处理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学 校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 7 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 理的答复;对决定受理的申诉或投诉,须在 30 日内做出处理。 对申诉和投诉,必要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校教师聘 任委员会处理。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采 用听证会等形式,做出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未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的,由教授委 员会负责相关考核工作

1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关于印 发的通知 (中政大发2006 第 211 号) 、 关于印发- 7 - 的通知 (中政大发2006第 212 号) 、 关于印发的通知 (2006第 213 号)即行废止。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2.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 8 -附件 1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及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按学年进 行,每学年一次。考核区间为上年度 9 月 1 日

15、至当年 8 月 31 日, 学年教学工作周数以校历规定为准。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和课堂 外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和研究生 课堂教学工作等。 在教学工作考核中,课堂教学工作以纯课时进行计量和考 核;课堂教学工作可以折抵课堂外教学工作,但课堂外教学工 作不可以折抵课堂教学工作;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及课堂外教 学工作均不可以折抵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根据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开 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 位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经学校批准纳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的 其他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

16、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学校硕士、博士研究 生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除外) ,以及经学校批准纳 入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课堂外教学工作包括: (一)本科课堂教学和研究生课堂教学以外的,与学校计 划内各层次课堂教学相关的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 及成绩登录等工作。 (二)在研究生其他培养环节中,指导研究生学习,即全- 9 - 过程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含 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工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 写作和全过程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业务学习与论文写作等。(三)指导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实践教学(实验课程除外) , 包括:指导专业实习、社

17、会实践(调查) 、学年论文、毕业(学 位)论文(设计) ,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等。 (四)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省级以上各类竞 赛、学术活动等。 (五)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国家建设高水 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以及学校其他各类 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面试)等工作。 (六)经学校批准纳入课堂外教学工作量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优秀:超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 量评价排名在前 40%;或足

18、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课堂教 学质量评价排名在前 20%,并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改 革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合格:足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 量评价合格或优秀。 (三)基本合格: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 20%以下(指任意 一项定额)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优秀。 (四)不合格:有不良师德行为,或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 20%以上(指任意一项定额) ,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第二章 教学工作定额 第八条 教学工作定额为教师在一学年内应完成的最低教- 10 -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 在教学工作考核中,课堂教学工作定额以纯课时进行考核, 课堂外教学工作则以折算所

19、得学时进行考核。 教学工作定额采用教分制,即按校历确定的学期教学周数 计算(教分=教学工作量校历确定的学期教学周数)。 教师教学工作量达到相应教分即为完成该项工作定额。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定额按教学科研型、科研型(A 类和B 类)及教学型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规定。 (一)教学科研型(单位:教分,下同)课堂教学工作定额岗位级别 课堂教学其中本科 课堂教学教学工作 总额教授8416副教授8614讲师、助教8811注:因实际教学需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讲师,本科课堂教学 工作定额可下调为 6,其他各项定额不变。 (二)科研型 1.A 类岗位级别本科课堂教学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教授、副教授24讲师、助教362

20、.B 类岗位级别课堂教学工作定额教学工作 总额- 11 - 课堂 教学其中本科 课堂教学教授、副教授6210讲师、助教649(三)教学型(不区分岗位级别)岗 位课堂教学定额教学工作总额公共基础课类 (体育课除外)1821体育课类2424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折算 第十条 教师所有教学工作以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折合为 学时进行计发报酬,但已单独发放报酬的只核计工作量,不再 重复发放报酬。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的折算 1 标准课时课堂教学计为 1 学时课堂教学工作量。标准课 时课堂教学是指教师为本科生 60 人或研究生 30 人的教学班所 进行的常规性课堂教学。 教师考核中课堂教学以纯课时进行考核,

21、经折算后的课堂 教学工作量仅作为课酬计发依据。 课堂教学工作根据选课人数、课程类型等情形分别进行折 算,具体折算系数如下: (一)选课人数系数 1.本科课堂教学 60 人以内,每课时计 1 学时; 61-120 人,每课时计 1.1 学时;- 12 -121-250 人,每课时计 1.2 学时; 251 人以上,每课时计 1.4 学时。 2.研究生专业课课堂教学 30 人以内,每课时计 1 学时; 31-60 人,每课时计 1.1 学时; 61-90 人,每课时计 1.2 学时; 91 人以上,每课时计 1.3 学时。(二)课程类型折算 1.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每场次计 8 学时; 指导学生

22、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并在决赛中取得国内比赛团 体前三名或一等奖(第一名非唯一时) 、或国际比赛前八名成绩, 竞赛指导教师在次年教学工作考核中每项竞赛加计 16 学时本科 课堂教学。 2.体育课课堂教学均视为标准班教学,1 课时计 1 学时; 3.艺术类课程,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晚间或节假日授课的, 晚间每课时计 1.5 学时,节假日每课时计 2 学时。 第十二条 课堂外教学工作量的折算 (一)考试工作 1.本科生课程考试 命题:独任制课程考试试题每份计 2 学时,考查试题每份 计 0.5 学时;集体命题的试题,命题小组组长每份计 2 学时, 其他成员每份计 1 学时。 阅卷:每评阅 1 份考试试卷计

23、 0.08 学时,每评阅 1 份考查 试卷计 0.04 学时。 公共外语课程的考查命题、阅卷等工作均按考试试卷标准 计算。 2.研究生课程考试 命题:每份计 2 学时。 阅卷:每评阅 1 份试卷计 0.1 学时,每评阅 1 份含论文试- 13 - 卷计 0.3 学时。 3.监考工作:学校培养方案内各类课程考试的监考,每次 计 1 学时。 4.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命题 (含复试命题) ,每份试题计 9 学时,阅卷每份计 0.3 学时;入 学初试每生计 0.3 学时;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含复试 命题) ,每份试题计 3 学时,阅卷每份计 0.1 学时,面试、口试每生计

24、 0.2 学时。 5.每参加 1 名研究生中期考核、预答辩计 1 学时,每参加 1 名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计 1.5 学时。 (二)批改作业 以作业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课程(有批阅记录) ,教学工作 量参照考试工作量计算标准,每门课计命题一份 2 学时,批改 作业按评阅考试试卷每生计 0.08 学时。 (三)实践教学工作 1.本科生论文:指导学年论文每篇计 2 学时,指导毕业论 文(设计)每篇计 9 学时;参加论文(设计)答辩每生计 0.5 学时。 2.指导本科生科研活动每 1 小时计 1 学时。 3.指导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指导一、二年级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计 12 学时;指导一、

25、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年计 16 学时。 4.研究生论文 指导研究生学年论文每篇计 3 学时;指导硕士研究生毕业 (学位)论文(含各类型专业学位论文) ,每篇计 18 学时;指 导博士毕业(学位)论文每篇计 36 学时。 每参加 1 名硕士生(非本人指导)毕业(学位)论文开题 报告计 1 学时,每参加 1 名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计 4 学时。- 14 -评阅 1 篇硕士毕业(学位)论文计 4 学时,评阅 1 篇博士 毕业(学位)论文计 12 学时。 每参加 1 名硕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计 3 学时,每参加 1 名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 计 9 学

26、时。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 18 学时,校 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 36 学时, “市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每 篇计 54 学时,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计 72 学 时。 博士学位论文同时获得校级、市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 论文者,其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不累加计算,以最高者计。 5.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及实习:每指导一个本科生实践小组 (以完成一篇调查报告为准)计 4 学时,带队并指导本科生集 中实习每实习周计 8 学时(包括带队进行社会实践) ;指导应届 硕士、博士毕业生实习,每实习周计 10 学时。 6.指

27、导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和北京市大学生创新实验 项目的教师,在立项当年每个项目核计课堂外教学工作 36 学时 (每个教师核计项目年度内不超过 2 项)。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在参赛年度内,每项竞赛核计 18 学时。指导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博士生每项计 5 学时,硕士生 每项计 2 学时。 7.教师兼任实验员工作,按实际工作量每 1 小时计 0.8 学 时。 8.教师兼任班主任,每学年计 36 学时。 (四)其他 承担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每指导 1 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计 10 学时;每指导 1 名访问学者每学期计 54 学时。- 15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本科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

28、释, 涉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6 -附件 2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教师科研工作业绩,鼓励教师积极开展 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 师岗位考核办法 ,结合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科研机构在编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的教师及双肩挑干部。 参加考核的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科研型(A 类、B 类) 、 教学型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科研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项 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科研成 果包括著作、论文、咨询报告、专利、获

29、奖作品、其他成果。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认定以相应科研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条 科研考核分定性与定量两种考核方式,教师可自主 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加考核。 定性考核采取代表作评价的方式,由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 会组织 3 名校外同行专家分别对被考核者提交的代表作整体评 价赋分,所得总分即为该教师的考核分值。 定量考核采取计分的方式,各项考核内容得分合计为该教 师的考核分值。 第五条 教师申请定性考核,需提交代表作:一部三年内被 引用 10 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独立学术专著, 或 3 篇独立发表的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 科研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

30、级。- 17 - 第七条 定性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210 分。 定量考核合格适用下列标准:职称类别四级 教授副教 授讲师教学科研型300 分 200 分 100 分科研型 A500 分 350 分 150 分科研型 B400 分 260 分 130 分教学型150 分 75 分免考 核体育课教师按照本标准向下浮动 20%。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型教师可以按 照本标准向下浮动 20%。 第八条 二级教授、三级教授考核合格适用下列标准: 二级教授考核周期为 6 年,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四级教授考核分数的 1.5 倍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新立

31、项纵向科研项目 1 项; (2)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4 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 三级教授考核周期为 3 年,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四级教授考核分数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新立项纵向科研项目 1 项; (2)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2 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1 项。 二、三级教授科研考核中,每 1 篇权威期刊论文可折合为 3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九条 在考核期中,主持新立项重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 18 -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1 项,二级教授免除本

32、周期科研考核,三级、四级教授免除本 考核周期和下一个考核周期的科研考核。第四章考核分值的计算 第十条 定性考核评分适用标准(满分 100 分):评审指标评分参考标准得分学术价值 与 理论创新重大 (2520 )较大 (1913 )一般 (126 )较小 (50 )现实意义 与 应用价值重大 (2520 )较大 (1913 )一般 (126 )较小 (50 )研究方法 与 材料运用优 (2520 )良 (1913 )中 (126 )差 (50 )学界评价 与 社会影响优 (2520 )良 (1913 )中 (126 )差 (50 )合计分值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评分适用标准: (一)科研项目1纵向科

33、研项目类别分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50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国家自然科150- 19 - 学基金其他项目、教育部其他项目、国家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其他纵向科研项目100纵向科研项目中的自筹经费项目752横向科研项目以考核期内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总经费为准,A 类横向科研项目每万元计 5 分;B 类、C 类、D 类横向科研项目,每万元计 3 分。3校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50科研项目由多人合作的,项目负责人所占分值为 60%,剩 余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参与研究实际贡献分配。 教师参加校外

34、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计入科研考核分数。(二)科研成果 1著作著作种类类别分值学术专著200编著或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 作品100中文著作其他公开出版的著作50将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类专 著或教材翻译为其他语言,且公 开出版发行的译著 每万字 10 分,最高 150 分译著将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非学术类 著作翻译为其他语言,且公开出 版发行的译著 每万字 5 分,最高 75 分- 20 -合著著作,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分值。不能确定实际承担 部分的,平均分配分值。 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为标准分值的 20,副 主编分值为标准分值的 10,剩余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 不能确定实际承担部

35、分的,平均分配剩余分值。主编、副主编 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学术专著三年中被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引用 15 次以上,在规定应得分值基础上,增加 20作为奖励。2论文类别分值权威期刊论文150核心期刊论文50一般期刊论文(含 发表在人民日报 、 法制日报 、 经 济日报 、 光明日 报上不少于 3000 字的学术类论文)25将已经公开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译为中 文,且在公开发行的中文学术期刊等出 版物上发表的,译文的等级和考核赋分, 依照发表译文的出版物等级认定等相关 规定执行。译文将已经公开发表的中文学术论文译为外 文,且在境外注册或登记的公开发行的 外文学术期刊等出版物

36、上发表的,译文 的等级和考核赋分,参照境外学术出版 物等级认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21 - 合作论文,第一作者的分值为标准分值的 60%;其他作者 平均分配剩余分值。 学术论文三年中被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引用 20 次以上,在 规定应得分值基础上,增加 20作为奖励。 3.咨询报告类别分值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150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或被省部级 党政机关采纳的咨询报告50入选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国家 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 人民日报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北 京市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的咨询报告50入选法大智库建议的咨询报告;受省部级 党政机关委托,以

37、学校名义经科研处报送的咨 询报告15咨询报告是合作成果的,第一作者的分值为标准分值的 60%, 其他作者平均分配剩余分值。 4.专利类别分值发明专利100实用新型专利25外观设计专利155.获奖作品类别奖励等级分值一等奖及以上300二等奖150教育部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三等奖、成果普及100- 22 -奖等特等奖200一等奖150二等奖100其他省部级科研 成果奖三等奖、优秀奖、 提名奖等50获奖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主编按标准分值的 20计算分值,其余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分配。不 能确定实际承担部分的,平均分配剩余分值。主编、副主编为 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

38、分值。 6.其他成果类别分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 全国行业性技术标准50国家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25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考核结果,各院级单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5 日。如果教师创作的科研成果、获得的科研项目或奖励, 涉嫌违反学术规范、造假,各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应进行调 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上述 情况属实的,除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外,该教师当届科研 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科研考核结束,各院级单位考核结果报送科研处 备案。第六章 附 则- 23 - 第十四条 各院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科研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并报科研处 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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