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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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州大学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是指纪委、监察处在学校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政策,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和手段,妥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活动。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实事求

2、是、客观公正;(三)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2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 受理第六条 受理的范围:(一)非校级领导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下同)的违纪问题。(二)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三)科级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四)中层党组织、单位(或部门,下同)的违纪问题。(五)上级领导、校领导交办的反映党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问题。(六)属中层党组织、单位管理的下属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有重大或典型的违纪问题时,纪委、监察处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统一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线索、材料及信访件并进行登记。第三章 线索处置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经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批

4、准,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室作为执纪审查部门,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结合问题线索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意见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3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纪委办公室报备。纪检监察室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

5、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第十二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学校中层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三条 谈话应当由纪委、监察处相关负责人或者纪工委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第十四条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十五条 函询以纪委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

6、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纪委。被函询人为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委。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纪检监察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4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第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

7、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核呈批表,履行审批手续。被核查人为中层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 凡委托中层党组织、单位进行初核的,应下发委托初核通知书。受委托中层党组织、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纪委。第十九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第二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第二十一条

8、 纪检监察室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5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纪检监察室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并填写立案呈批表,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第二十四条 立案前,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涉及到当事人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9、。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第二十六条 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委、监察处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

10、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6第三十条 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党组织、单位和当事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三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主要工作。(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党组织、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

11、题作出说明、写出书面材料,或者作谈话笔录。(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员签名,鉴定单位加盖公章。(六)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七)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当事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三十二条 调查时

12、应严格依纪依法收集有关证据。7(一)物证: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违纪违法行为和查获违纪违法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二)书证:即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或其他物质材料,包括会计单据、账册、来往信函、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电子装置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三)证人证言:即有关的案件知情人或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言词证明或述说。(四)受侵害人的陈述:即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五)当事人的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

13、作的说明、交待、申辩和同案人员的检举、揭发。(六)现场笔录:即调查人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七)鉴定结论:即专业技术部门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包括笔迹鉴定、财务鉴定、医疗鉴定、伤情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等。(八)视听材料:即可以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装置存储盘中的视听内容、图片、文字资料、电视监控器及雷达扫描所获得的资料等。(九)勘验、检查笔录:即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十)谈话笔录:即调查人员在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谈话时所作的笔录。

14、8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要重视实物证据收集、转化、固定和保存。(一)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原物存放何处。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二)收集书证采取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

15、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三)收集证人证言、被调查人或受侵害人陈述时,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由证人、被调查人、受侵害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调查组作谈话笔录,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谈话的原始记录。(四)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制作现场笔录并要求相关人员阅看后签名。(五)对不易保存、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如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资9料固定、保全证据;对古玩

16、、字画、首饰等特殊物品,还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封存。(六)认真鉴别和审查所有证据材料,发现证据中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地方,应重新取证和补证;对于有关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认定。(七)对证据的鉴别,应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八)对暂予扣留、封存的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由审查组妥善保管并开列清单。第三十五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涉案款物登记表,由在场人

17、员签名,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第三十六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多个当事人的,应给每人一份。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第三十七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政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10成专题报告。第三十八条 审

18、查工作应在 90 日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90日。第三十九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理第四十条 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坚持审查、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收到审查报告后,成立由 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第四十一条 审理组的主要工作。(一)审理审查组移送的案件

19、。(二)审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校外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或处理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办理立案手续。(三)审理中层党组织、单位,个人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复议、复查的党纪案件;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复审、复核的政纪案件。(四)审理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第四十二条 审理组自收到审查组移送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正式接收;对不符合移送11条件的,可要求审查组补送相关材料。审查组和审理组应办理以下交接材料:(一)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表

20、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三)审查报告和审查组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或者否定的证据材料。(五)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六)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审查组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八)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暂扣、封存、冻结、责令不得变卖转移等手续、文书、鉴定材料等。(九)其他应交接的材料。第四十三条 审理组的主要任务。(一)认真审阅移送的案件,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理意见。(二)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

21、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和义务,就违纪事实、定性与处理听取意见,做好谈话笔录;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对谈话、核实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纪检监察室重新调查;需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12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纪检监察室补证。(四)撰写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意见、审理意见等内容。审理报告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对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给予纪律处分的

22、,在校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沟通,形成处理意见。(五)按照批准权限,由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的案件,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学校或上级审批的案件,办理请示手续。(六)根据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制作批复或决定,下发给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抄送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督促将处分决定的事项落实到位。(七)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由纪委办公室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纪检监察室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纪检监察室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

23、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置。(八)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及时移送申诉复查组。(九)编写典型案例材料,适时进行警示教育或党风廉政教育。第四十四条 审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重13大复杂案件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四十五条 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审理组可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第四十六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校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应将审查报告、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检讨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当事人所在中层党组织、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24、。第四十七条 被审查人所在中层党组织、单位应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第四十八条 结案时要填写结案登记表,写出结案报告,包括处理结果、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结案意见等主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第八章 处理第五十条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经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进行。(一)对校党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报甘肃省委主

25、管高校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组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报甘肃省委主管高校党的工作部门党组备案。14(二)对校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由校纪委批准,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报甘肃省委主管高校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组备案。(三)对处级党员干部(含相当职务)、中层党组织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由校纪委批准,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四)对科级党员干部(含相当职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6、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批准,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备案。(五)对其他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处分,由党员所在中层党组织批准,报校纪委备案;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批准。(六)对兼职党员干部给予处分,按最高职务报批。第五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序。(一)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决定应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并同违纪党员本人见面,让其签注意见(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二)中层党组织审批党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对需要校纪委审批或审核的,应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上报。(三)校纪委对需要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处分决定,

27、应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四)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由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单位送达被处分党员本人,并在 30 日内向其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五)特殊情况下,中层党组织、校纪委、校党委常委会15可以直接决定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六)对违纪党员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批复送党外有关组织。(七)由中层党组织决定的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材料,应报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归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按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一)对校党委委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由校务会批准,报甘肃省委

28、主管高校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组备案。(二)对校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校务会批准。(三)对处级干部(含相当职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校务会批准。(四)对科级干部(含相当职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经校监委会审核,报校务会批准。(五)对其他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经校监委会审核,报校务会批准。(六)对兼职者给予处分,按最高职务报批。第五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程序。(一)中层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

29、理申诉的机关,并同违纪人员本人见面,让其签注意见(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二)需要校务会批准的处分决定,由校监察处作出行政16处分的监察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人事处。(三)人事处应当执行监察决定,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将处分决定及其执行等有关材料归入当事人的档案,并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处。第五十四条 给予当事人的纪律处分,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一)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宣布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批复给当事人一份。(二)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根据干部

30、管理权限,由校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人事处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书面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第五十六条 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和跟踪指导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及时总结发案规律和特点,形成剖析报告,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的治本功能。第九章 申诉复查(复议) 、复审(复核)第五十七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者纪委、监察处受理;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由纪委、监察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工作应当在 90 日内办结。第五十八条 办理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的范围:(一)复查(复议)当事人不服校党委

31、常委会、校纪委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校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的。17(二)复查(复议)当事人不服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三)复审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四)复核不服中层单位党组织、单位作出的复查或复议决定的申诉。(五)复查(复议)上级交办的申诉。(六)其它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申诉。(七)不服学校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学校监察决定的复审决定的申诉材料报送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复核。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校作出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或对中层党组织、单位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向校纪委、监委提出申诉复查或复核;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

32、,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十条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察处申诉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属于纪委、监察处办理范围的,报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并转入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对属于中层党组织、单位办理的申诉复查(复议),转有关中层党组织、单位办理。第六十二条 申诉复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当事人将申诉材料及处分决定,

33、以书面形式向校纪18委、监察处提出申诉。对申诉材料齐全的(包括申诉书面材料、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决定),应予以登记;对申诉材料不全的,由当事人对申诉材料进行完善后,再予以登记,并填写申诉案件登记表。(二)纪委、监察处对申诉材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成立申诉复查组。按照审查、审理与复审分离原则,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工作。(三)复查组填写案件申诉复查呈批表,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阅原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做好阅卷笔录、谈话笔录,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调查。第六十三条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应当提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一)事

34、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的。(三)处分决定,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适当的。第六十四条 办理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认为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不适当的,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校纪委、监委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不当的。(四)其他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

35、定19或复查(复议)决定:(一)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或复查(复议)的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四)其他需要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的。第六十七条 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被变更、撤销后,可视情节责令原作出处分或复查(复议)决定的党组织、单位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报经学校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作出的变更、撤销处分决定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八条 撰写复查报告,提请校纪委、监委或原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集体研究决

36、定,形成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第六十九条 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及理由,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性质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处分的种类,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时所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及错误性质,复查结果,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不服复查(复议)、复审决定向教育部纪检组申请复核的期限。第七十条 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工作应当在 90 日内办结。第七十一条 变更或撤销决定,应根据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并由其办理有关手续。20第七十二条 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应送达当

37、事人、原作出复查(复议)决定的中层党组织、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单位、部门。第十章 归档第七十三条 对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第七十四条 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归档,案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一)办案依据材料。(二)初核、违纪事实材料。(三)转办文字材料。(四)立案材料。(五)调查、证明材料。(六)审理材料。(七)结案材料。(八)处分决定、请示和批复材料。(九)申诉材料。(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材料。(十一)案件剖析材料。(十二)与案件有关的声像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章

38、 工作要求第七十五条 初核组、审查组、审理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组及送达组,应由 2 人以上人员组成。第七十六条 对当事人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决定上签名,或拒收处分决定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21绝或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将处分决定、监察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邮寄送达当事人,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七条 认真做好谈话笔录。(一)谈话地点、起止时间、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等要写具体,采用“问”、 “答”方式记录。(二)笔录最后必须追问“你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补充吗?”,“以上你给我们说的话是否属实?”。(三)谈话笔录

39、应让被谈话人阅读,如无异议,让被谈话人在最后一句答话的下面一行,写上“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一致”,然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及年、月、日等。(四)谈话笔录下面要标明页码及总页数,并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如果需要押印,应用食指押在姓名上面。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 纪委、监察处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纪委、监察处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管,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第

40、七十九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过问案情登记表。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22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直至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有必要进行回避的,由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

41、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第八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第八十三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径送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及时做好舆论引

42、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纪委办公室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23第八十五条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八十六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 “日内”均含本数。第八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 年 1 月 16日印发的兰州大学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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