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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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隐患自查标准加油站隐患自查标准级目级目 录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营业执照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六条资质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工伤社会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2、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 条保险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 十条 管理机构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

3、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基础管 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 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部门、岗位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 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 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 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 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 理;20.监视和测

5、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 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 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 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 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 (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 查管理; 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

6、AQ3013-2008)第 5.3.3 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管理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 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 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 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195 号)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 总局令第 45 号)、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

7、四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 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3.3考核、激励和约束 机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 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8、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 年度经费预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的提取、使用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 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1.5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 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

9、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 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 第十条、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

10、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 号)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 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 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脱岗和

11、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 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 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 十条、第十五条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 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12、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 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 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三章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 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 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 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4.6风险评价与隐患控 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

13、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 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3.1给相关方。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 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 危险、有

14、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 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 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 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 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2.2、5.2.3、5.2.6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15、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 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l6 号)第八条、 第十条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 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

16、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 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 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 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2.4事故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 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

17、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 条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

18、.9.3变更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 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 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 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 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 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6.5在承包商管理方面

19、,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 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 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 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 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 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6.4、5.4.5承包商管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 约定各自的

20、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 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l 号)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条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 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5.6.

21、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 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 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 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 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 安全规范(AQ3022-2008

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 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 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 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范(AQ3026-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 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规范(AQ3028-2008)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23、。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AQ30132008) 5.9.4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 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 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七条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应 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 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

24、6)的要 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应急管理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 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 十六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 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

25、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 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

26、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九、 三十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十六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l 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7、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47 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

28、止事故扩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47 号)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 地方。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1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3加油站的汽油设备(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 符合汽车加油加气

29、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4.0.4 的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4加油站的柴油设备(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 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4.0.5 的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5站址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的加油作业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4.0.13现场管 理站址及站内平面布 置站内平面布置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30、2012)5.0.1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油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 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6m。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 定,且不宜小于 9m。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 8%,且宜坡向站外。4.加 油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2加油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3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

31、B50156- 2012)5.0.5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 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 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7加油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 距离不应小于 3m 。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32、2012)5.0.8站房可布置在加油作业区内,但应符合: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 筑面积不宜超过 300m2 ,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9加油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作业 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0.4 条、第 4.0.5 条有关三 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 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

33、50156- 2012)5.0.10离。加油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11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加油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 4.0.4、-4.0.9 中安全间距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 围墙或不设围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12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5.0.13-1 的规定。汽车加

34、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13油品卸车点、加油机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5.0.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一条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 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加油工艺及设施油罐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汽车加油加气站

35、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2单层钢制油罐、双层钢制油罐和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内层罐的罐体结构设 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 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3020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制油 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表 6.1.4 的规定。2.钢制油罐的设计内压不应低于 0.08MPa。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4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的内、外层壁厚,以及内钢外玻璃纤

36、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外 层壁厚,均不应小于 4m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5与罐内油品直接接触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层,应满足消除油品静电荷的要求,其 表面电阻率应小于 109; 当表面电阻率无法满足小于 109 的要求时,应在罐内安装能够 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可为浸入油品中的钢板,也可为钢制 的进油立管、出油管等金属物,其表面积值之和不应小于储罐容积的 4%。安装在罐内的静 电消除物体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6双层油罐内壁与外壁

37、之间应有满足渗漏检测要求的贯通间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7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 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 80mm ,壁厚不宜小于 4mm 。2.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3.检测立管的 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4.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 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8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

38、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9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 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 0.9m。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 0.3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2012)6.1.10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1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

39、的密闭 井盖和井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2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 90% 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 油料达到油罐容量 95% 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3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 油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其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 0.8L/h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4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

40、化工设备和管道涂 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22 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1.15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1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 50L/min。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2加油机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3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 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汽车

41、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4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 标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5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 0.5m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2.6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

42、12)6.3.2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3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加油工艺。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 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5工艺管道系统加油站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油罐车向站内油罐卸油应 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2.各汽油罐可共用一根卸油油气回收主管,回收主管的公 称直径不宜小于 80mm。3.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采用非自闭式 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

43、速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4加油站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真空辅助式油气回收 系统。2.汽油加油机与油罐之间应设油气回收管道,多台汽油加油机可共用 1 根油气回收 主管,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50mm。3.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应采取防止油气反向流至 加油枪的措施。4.加油机应具备回收油气功能,其气液比宜设定为 1.O1.20。5.在加油 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 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 25mm 的球阀及丝堵。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

44、规范(GB50156- 2012)6.3.6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2.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 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3.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 罐底 50mm100mm 处。进油立管的底端应为 45斜管口或 T 形管口。进油管管壁上不得 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4.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通往自吸式加油机管道的罐内底 阀,应高于罐底 150mm200mm 。5.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 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 200mm 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 术措施。6.油罐人孔井内管道及设

45、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7.人孔盖上的接合 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包括潜油泵出油管)。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7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 。沿建(构) 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 1.5m 及以上。通气管管口 应设置阻火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8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50m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9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

46、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 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 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 1.5kPa2kPa。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0加油站工艺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罐通气管道和露出地面的管道,应采用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的无缝钢管。2.其他管道应采用输送 流体用无缝钢管或适于输送油品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所采用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有质量证 明文件。非烃类车用燃料不得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3.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 应小于 4mm ,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4.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应为无孔

47、隙聚 乙烯材料,壁厚不应小于 4mm。埋地部分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管件电 熔连接。5.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导静电衬层的体电阻率应小于 108m,表面电阻率应 小于 1010。6.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主体结构层的介电击穿强度应大于 100kV。7.柴 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备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能满足输送柴油尾气处理液的 其他管道。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1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其体电阻 率应小于 108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 1010,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汽车加油

48、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2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 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3卸油管道、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埋地油罐。 卸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2,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 的坡度,不应小于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4受地形限制,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坡向油罐的坡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可在管道靠近油罐的位 置设置集液器,且管

49、道坡向集液器的坡度不应小于 1%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5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 0.4m 。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 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 0.2m。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 100mm 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6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 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 2012)6.3.17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内油品的流速应小于 2.8m/s。2.管道在人孔井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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