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省级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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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省级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省级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步伐,促使我校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快速发展,确保省政府下拨的重点学科经费及学校自筹经费专款专用,真正使该项经费落到实处,使各省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学术梯队和设备条件得到较好的改善,完成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实现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第一条 培养并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位结构、研究专长等方面不断优化。第二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科研课

2、题,大力培育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我省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第四条 加强学术研究基地建设,办成开放型的能接受高校或其他部门学术骨干进修或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第五条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断扩大对外交流。第六条 通过分期分批重点建设,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争取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大部分学科争取在短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二章 遴选程序第七条 重点学科按学科申报、学校推荐、网上公示、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等程序进行。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重点学科采取省教

3、育厅、学校、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总体规划、评估检查等宏观管理及划拨建设经费。2、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省政府下拨的建设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实施督促检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3、重点学科制订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完成学科点建设各项任务。第九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1、对年度抽查、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点,可以采取要求整改、停止拨给建设经费、撤消重点学科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2

4、、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科点,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点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3、对取得明显建设成效的学科点,给予表彰,并作为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依据。第十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1、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科研平台、科研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规划,组建学科群,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2、制定合理的建设经费使用计划;3、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科建设的管理体制;4、具体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经费使用计划的实施; 5、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6、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7、争取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各种奖励。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

5、理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分省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省拨经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年度专项下拨给学校。第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1、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购买;2、学术队伍的人才引进、培训、进修;召开或参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3、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和专著;专利申请;电子及纸质图书资料的购买及检索资料相关费用;4、申报、评估、验收费用等;5、经同意的其他必要开支。第十三条 各学科要保证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严禁重点学科经费用于装修实验室、会议室和办公室等。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书执行,遵循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有关规定,并由研究生院

6、负责监管汇总。具体程序为:经办人将发票经学科负责人签字后带经费本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办理报帐登记手续,经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帐。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第十五条 为了促使学科尽快达到进入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年度自我评估制度。自我评估内容包括:学术队伍建设、学术活动、承担课题及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平台建设及获奖情况等;第十六条 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学校开展校级专家评估;第十七条 校级专家评估的程序为:1、在每年年终,各学科收集整理材料进行自我评估;2、研究生院对材料进行核查;3、聘请专家对各学科进行评估;5、研究生院公布评估结果,对排名前 80%的学科,视具体情况学校在第二年投入省教育厅所要求的配套经费,对排名后 20%的学科,且未按计划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或工作没有取得进展;或检查或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学校第二年不投入建设经费。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的整体建设周期分为二个阶段,共 5 年;第一个阶段为 3 年,第二个阶段为 2 年。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的验收评估工作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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