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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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的通知的通知怀财资怀财资20062632006263 号号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秩序,根据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怀政发200322 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六年三月十日主题词: 转发 行政 事业 管理 办法细则 请示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共印 210 份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2、细 则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秩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怀政发200322 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资产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单位房屋及土

3、地等不动产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对单位占有、使用除房屋及土地以外的实物资产实施管理。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统筹管理,并委托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证资产的完整。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第七条 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结合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八条 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要建立实物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实物的验收、领用、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二)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处置集体审议联签制度。(三)单位要明确每年资产清查盘点的时限。第九条 单位制定的资产内部控制

4、制度要在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控制流程印制成文本文件册,存放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以便单位内部、外部使用和检查监督。第三章 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单位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薄或卡片账。财务部门要在总账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控制固定资产的总值,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账。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并按照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立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薄, 登记薄中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单位资产使用的部门要建立资产使用台账。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的凭证。(一)固定资产增加单,用于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区财政

5、局各主管科室增加资产数据库的凭证。此单一式三联,一联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入账;二联送交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三联送交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或作存根。(二)固定资产损废单,用于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磨损或非常事故造成损失,不能继续使用时,由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时填制的凭证。此单一式三联,一联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入账;二联送交财政部门;三联送交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或作存根。(三)固定资产调拨单,用于本系统各单位之间或本单位部门之间资产调拨的凭证。此单一式三联,一联财务部门或管理部门作为调整“固定资产登记薄(卡)”的依据;二联送交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三联交

6、使用部门登记使用台账或作存根。(四)固定资产移交单,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本系统单位与单位之间资产的移交。此单一式三联,一联为资产调出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调整资产账薄的依据;二联为资产调入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调整资产账薄的依据;三联送交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用于确认调出、调入单位资产数据库的调增或调减。第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 “固定资产报废单”、 “固定资产调拨单”、 “固定资产移交单”分别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登记薄增加或减少,增撤固定资产卡片账。单位内部使用部门或个人之间转移时,只调整卡片,不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要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

7、则规定的六类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价值余额总计与固定资产总账余额相一致。年度终了后固定资产明细账要结出余额,余额结转下年建立新账。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账除批量资产以外要一物一卡。其内容包括:资产的编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购建日期、存放地点和保管人或使用人等。固定资产卡片账资产分类价值合计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分类余额相一致。第十五条 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资产登记。第十六条 单位资产使用部门台账,登记本部门使用单位资产的情况。内容包括:资产的编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调入本部门使用时间、保管或使用人等。第十七条 资产的保管和账薄的记

8、载,要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十八条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相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第十九条 对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无偿调拨的资产,有调拨价值的,按调拨价值登记入账;对于缺乏调拨价值或资产原始单据的资产,要按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入账。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提供的有关凭证确定资产的价值,无价值凭证的,按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入账。第二十条 单位要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分门别类进行编号。并将资产编号标示在资产明显位置上,便于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根据单位资产的性能和自身规律建立资产维护保养制度,对一般设备或资产要制定自

9、然损耗标准、维护保养规定以及消耗限额,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还要制定操作规程,发挥资产最大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单位要根据工作特点和资产性能,制定部门和个人耗材性资产的耗用限额。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对耗材性资产实行领用制度。可计量耗材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不可计量耗材要采用耗用限额方式。以便加强对耗材性资产的管理,杜绝浪费,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的封存,要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经手人、加盖单位公章;封存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第二十五条 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离岗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资产管理人员方可离岗。第二十六条 单位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资

10、产在其发生工作调动或退休时,须交还领用、借用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单位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对于丢失或损毁的资产要按标准予以赔付。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单位负责人授权同意不得将单位资产带离办公场所。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单位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资产的原值或评估值为基数,对将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单位,以年 6%的比例按季度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要于下季度初,十日内上缴财政局国库科。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转作经营资产的价值由区国资委

11、确定;除房屋及土地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价值由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确定。第三十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除依法缴纳税金和国有资产占用费外,其余额要纳入单位收入预算,并进行财务统一核算。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将资产出借给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确需出借给非营利性质单位的,按区政府授权资产管理职能分别报区国资委、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出租资产的租金,要比照市场同类资产出租的价格确定,并报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备案。涉及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的,出租合同须报区国资委备案。出租价格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区国资委、财政局将责令其停租。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

12、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核准程序:(一)申报。 申报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无论自主经营,还是出租经营的项目,均需填报区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制发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核准表。(二)审核。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核准表签署意见。(三)核准。区国资委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的文件、证明及材料,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的行为予以核准;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除房屋及土地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的文件、证明及材料,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的行为予以核准。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

13、产要提供的文件、证明及资料:1、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资产签署的意见;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明资产价值的材料。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包括:(一)无偿调出。指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14、,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十六条 单位处置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 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要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财政局各主管科室进行审批。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偿调拨、变卖车辆及账面单位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资产,要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处置的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评估底价实行拍卖或协议转让。第三十九条 单位采用无偿调拨方式处置资产时,资产调出单位要就其资产

15、调出情况列出调出资产清单,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分别报送区国资委、财政局各主管科室。调拨资产清单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和购建日期等。第四十条 单位机构撤消、合并、分立、转制发生资产划转时,须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算、造册、登记,同时,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书。涉及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由区国资委确认后办理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除房屋及土地以外的实物资产经财政局各主管科室确认后办理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构变动前或变动中,不准私分、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变卖资产。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区国资委、财政局和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处置和调剂。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

16、出售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行政单位要在“其他收入”科目中下设“资产处置收入”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事业单位要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中进行核算。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要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处置房屋及土地等不动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局,专户存储。第四十三条 单位处置限额以上的资产时,要向区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提供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下列相关资料:(一)无偿调出的资产: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等。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二)出售的资产: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

17、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等。2、评估报告。(三)报废的资产: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四)报损的资产: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等。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属非正常损失的,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对呆坏账确认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及其他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的合法资料等。第六章 资产统计报告及清查制度第四十四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区国资委、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格式

18、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第四十五条 单位购建、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财会制度及时入账,入账时填报固定资产增加单,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数据库;同时将固定资产增加单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财政局各主管科室,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据此确认资产数据库的调增。第四十六条 单位处置房屋及土地时,经区国资委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批复送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据此确认资产数据库的调减;处置车辆及限额以上的资产时,经财政局各主管科室审批后,由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据此确认资产数据库的调减。同时,单位据此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第四十七条

19、单位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清单送交财政局各主管科室,由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据此确认资产数据库的调减;同时,单位据此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第四十八条 单位要于月末终了后三日内、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本单位资产的运营状况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并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终了后 15 日内向财政局各主管科室报送单位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每年 6 月末、12 月末向区国资委报送不动产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九条 单位要妥善保管好资产管理文件、资料,以便掌握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第五十条 单位每年年末要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年末所占有、使用的资

20、产存量进行清查盘点。第五十一条 区国资委、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七章 责任与赔偿第五十二条 单位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资产经单位负责人授权同意在非工作场所被盗、遗失或损坏的,要由两名以上知情人或法定部门认定出具的资产损失证明后,按资产处置权限处理,当事人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未经单位负责人授权同意在非工作场所被盗、遗失或损坏的,保管人员要进行经济赔偿。第五十三条 单位交由个人保管的资产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保管人员要进行经济赔偿。可修复使用的:资产购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修复资产费用的 100%进行赔偿;资产购置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按修复资产费用的

21、80%赔偿;资产购置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含十年)的,按修复资产费用的 50%赔偿;资产购置十年以上的按修复资产费用的 20%赔偿。不可修复的资产:资产购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100%赔偿;资产购置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按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80%赔偿;资产购置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含十年)的,按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50%赔偿;资产购置十年以上的按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20%赔偿。资产损失价值在 5 万以上的,赔偿数额由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委、财政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四、固定资产卡片账。五、固定资产增加单。六、固定资产报废清单。七、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八、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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