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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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7 号) 、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工程造价定额制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

2、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新增单价、价差调整、工程变更和索赔、计量支付、工程结(决)算等的确定与控制。第三条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 2 -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造价依据造价依据第五条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

3、本省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主要包括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办法、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量计价规范、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国家或省补充修订的定额和相关标准,及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编制的其他规定等。第六条第六条 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可通过

4、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 3 -量在造价依据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造价依据编制及时性和科学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第八条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第九条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应当及时开展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条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云南省地方标准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

5、量标准清单中的清单子目,不按标准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程量标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需要新增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应当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将需新增的计量项目、计量规范及工程内容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规章、规范的新增子目将编入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定期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活动中使用的造价软件实行鉴定制度,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承担。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开发所采用的计价依据和软件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软件维护及时,运行稳定,计- 4 -算结果准确,能为软件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第三

6、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决)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

7、设计概算控制目标;(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四)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造价管理信用、绩效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报送评价结果;(五)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对比分析和建设成本控制;- 5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和投资情况,落实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8、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资料组织编制造价文件,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和工程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不得以补充设计规避设计审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理工作中造价管理的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做好工程计量、设计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等现场造价审核控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签约合同文件,依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以经审定的台账为前提,按照签约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及有关凭证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和及时。- 6 -第十九条第

9、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项目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对其编审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

10、资质,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编审质量负责,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工可、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公路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审应当严格按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7 -(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变更费用、运营维护费用等造价文件,应当经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与对应的工程方案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批。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

11、机构按权限具体负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应当按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批,投资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也不高估冒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依据设计工程数量、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 10%。若报审概算超工可估算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超估算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书面资料与概算文件同时报

12、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设计概(预)算应当按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8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招标工程的清单预算价、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管理权限报审。(一)清单预算应当按照标准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造价定额、设计图纸、清

13、单预算编制办法和施工方法编制;(二)成本价为清单预算中的直接费、规费、税金之和;(三)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一段时期内公路建设的实际成本和市场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四)招标人应当组织对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将签约合同工程量清单按管理权限报备造价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 9 -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的最高投标限价,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结合成本测算、市场水平合理编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

14、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项目的一个合同段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经招标人审议通过按规定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质量导致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施工图设计台账、投资台账、工程变更台

15、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整台账等工程造价管理台账,每个季度末应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 10 -应当加强计量支付的控制与管理,不得以形象进度、超过实际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16、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 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决算。并将工程决算成果资料报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

17、设单位应当按照- 11 -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监管体系。公路工程项目法人为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的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负合同监控责任;造价咨询企业对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质量负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

18、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管理权限制订造价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 30%,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各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于- 12 -完成后 30 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备案。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二级及以上公路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到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办理造价监督手续。二级以下公路的造价监督手

19、续由各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工程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变更原因及费用合理情况。(五)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六)参建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

20、权限组织对项目造价管理进行绩效考- 13 -核评价,具体工作由造价管理机构承担,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按 PPP 模式组织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计量支付管理,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控制与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信用评价工作,制定造价从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办法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将工程造价活动纳入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中,评价结果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21、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建立本省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存储及发布体系,制定并发布本省造价信息标准数据接口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立和管理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工程造价数据库。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14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与上报是公路工程全体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共同义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22、等造价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上报工程造价信息。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第五章第五章 机构及职责机构及职责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专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3、,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交通造价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或省部级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或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授权的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承担。二级以下或州(市)、县(市、区)地方- 15 -政府筹建的交通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公路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由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一) 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重点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造价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二) 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本省公路工程造价

24、管理制度、标准及依据。(三) 组织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定额的测定、编制、补充、修订、解释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四) 组织和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评审工作。(五) 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指导价,并适时发布造价信息;对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进行鉴定和监督管理。(六) 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信用体系建设、行业监管等工作。- 16 -(七) 指导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决算工作,组织重点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八) 开展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

25、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九) 受相关方委托,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及司法鉴定工作。(十) 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一) 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级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管理工作。(二) 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州(市)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三) 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和(或)指导本州(市)公路工程全过程、全寿命周期造价文件的评审工作。(五) 负责指导本州(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收集和编报本州(市)公路工程造价相关的人

26、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 17 -(六) 承担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委托的公路建设项目及本州(市)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七) 指导本州(市)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决算工作。(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相关工作职责。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纳入信用评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竣工决算编制,未经变

27、更审批的费用进入决算,未及时上报造价信息,或者对监督检查整改不力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纳入信用评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纳入信用评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18 -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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