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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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陕西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4 号)各高等学校: 为了推进陕西省协同创新的发展,做好我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陕西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高校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规划、组织和培育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务求实效,真抓实干,推动全省的协同创新工作。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 年 2 月 3 日陕西

2、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为做好陕西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42 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陕教技201312 号)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 计划”)中四类 2011 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 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 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 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 类)的认定。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

3、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省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资格;对已认定为省级的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经择优选拔,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邀请各领域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成

4、立“2011 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第六条 “2011 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三个环节。第八条 形式审查。由“2011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1. 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陕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要求。2. 协同创新中心应有充实的研究任务、充

5、足的研究经费和良好的合作基础,在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探索建立了新机制、新模式,围绕协同创新重大任务需求主持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地方、行业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在研项目。3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必须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的任务分工、足够的研究场所和相应的制度建设等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专家评审。按照不同协同创新中心类型,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集中答辩审议。认定专家原则上包括学术、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主持评审工作。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充分讨论和现场考察,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

6、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定。 “2011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认定的省级 2011协同创新中心,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第十二条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准确的协同需求。

7、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集聚了国内优秀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

8、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第五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三条 认定专家的遴选原则:(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

9、的知名专家;(四)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五条 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其中 A 类、B 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 类、D 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十六条 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第十七条 参与“2011 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 2011 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5 年 2 月 9 日起施行,2020 年 2 月 8 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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