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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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财乡财201825 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改委、各区(县)民宗局、各区(县)农牧局、各区(县)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 号),研究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现随文呈报,请审阅。附件:乌鲁木齐市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2018 年 7 月 3 日(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2818329 18040

2、926828)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3 日印发附件:乌鲁木齐市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不断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

3、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条 在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财政部门是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帐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指县、乡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及访汇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

4、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包括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访汇聚驻村工作队),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县、乡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贫困农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贫困户。第二章 专帐设置及管理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

5、核算,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辅助账。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当年产生的利息,在本年度内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项目投入。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转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如有结余,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投入。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报账程序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扶贫专项资金后,通知同级扶贫办、民宗委,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适合的扶贫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统一实施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采购。资金结算统一由县级报账。第十条

6、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是:(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扶贫办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二)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财政部门可预下达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 30%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 100%时,可以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 50%;剩余 20%作为质保金。对于季节性强,资金额度小的零星项目可以一次性报账。(三)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首付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报账

7、申请,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单,并附有效报销凭据,报乡镇扶贫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送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经县扶贫办审查,报县财政局审核予以报账。(四)前一次资金报账完毕并达到实施方案(或合同)进度的,可以申请拨付下一次扶贫项目资金。(五)项目完工后,实行完工审计结算,财政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结算数据及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关报账资料进行拨付,结算价在中标价格之内的,按照结算价支付,剩余资金年底缴国库;结算价超出中标价格且主管部门及乡镇检查认可的,由乡镇、村组业主单位自筹超出部分;主管部门及乡镇检查不认可的,按照中标价支付。(六)县级扶贫办按要求将资金安排明细及时录入“全国扶

8、贫开发信息系统”,并作为实施监控的依据。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可预留项目资金总额的 2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后,并由财政部门就将保证金转作维修费,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第十二条 对贴息、培训和村级互助补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办会商财政局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报账拨款。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

9、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限额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组建由分管领导、纪检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农户代表组成的采购组,实行阳光操作,采购资金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四)没有主管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查意见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五)整合实施同一项目的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六)违反国家在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

10、出的等。第四章 报账凭据及管理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第十六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1)项目立项批复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材料、图片;(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8)项目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9)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11、协议),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10)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县扶贫办公示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县扶贫办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乌鲁木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单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申请

12、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报账和申请款。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县、乡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对超过项目批复完工时间未报账的,要向项目实施单位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在六个月内还未报账的,由县财政局提出限期完工或收回资金并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重新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报账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乌鲁木齐市财政扶贫管理问责机制暂行办法(试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纳入国库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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