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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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电作业管理办法带电作业管理办法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1 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 1000m 及以下交流 10-500KV 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方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第 2 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时间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 3 条 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一般技术措施第

2、 1 条 35KV 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 3 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第 2 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红外线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有效绝缘长度(m) 电压等级(KV)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100.70.4350.90.663(66)1.00.71101.31.02202.11.83303.12.85004.03.7第三节第三节 带电断、接引线带电断、接引线第 1 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开关(或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

3、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大于表 9 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 4m 以上的距离;表 9 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电压等级(KV)103563(66)110220长度(Km)503020103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三、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

4、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第 2 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用电源解列或并列。第 3 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 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全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立即对地放电。第 4 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带电短接设备带电短接设备第 1 条 用分流线短接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三、35KV 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四、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保险,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五、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第 2 条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第 3 条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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