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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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教综2013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项目在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教育科研项目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突出项目的创新性,积极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学校或教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从事教育或教育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师

2、均可申报教育科研项目,要注重对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第四条 教育科研项目按学科类别分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按形式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学校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校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受省教育厅委托,采取等额推荐方式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协助做好

3、教育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第八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教育科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教育科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教育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 3、学校是否按要求提供教育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4、教育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支出是否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为我省在职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并具有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重点项目、委托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

4、过 45 周岁,一般项目的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 1 个项目,已承担国家、省部级(含子课题)或教育科研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2 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初级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需由一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年轻学术骨干。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与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2、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

5、、成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且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专家评审的教育科研项目,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省教育厅研究审核后批准立项并下达。 第十四条 教育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 重点项目须填报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表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并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教育

6、科研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省教育厅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教育科研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因客观原因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先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的,由学校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教育科研项目作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1、教育科研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教育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或者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明显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育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的; 4、因课题组成员内部发生矛盾,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7、 第十七条 教育科研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 2 至 3 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 1 年半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须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返还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撤消教育科研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以“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为管理原则。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学校科研和财务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检查。

8、第二十条 教育科研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 号)规定,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用于实施科研项目的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2、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3、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4、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

9、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教育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科研项目经费或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学校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提供经费资助,学校提供不得低于资助经费1:1 的配套经费支持。指导性项目由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学校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教育科研

10、项目结项、验收后,学校要及时将教育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及所有经费渠道的总经费支出情况报送省教育厅。撤销或中止的教育科研项目,其专项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其它教育科研项目的专项经费,并将具体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结题、成果出版发表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 2 份,并附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等研究成果,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研究项目成果发表时须标注“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正式出版和发表的项目成果可

11、免于鉴定,委托研究项目成果需有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评价结题证明。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鉴定或评审按国家和省有关成果鉴定以及评审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咨询和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对教育科研项目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教育科研项目管理等条款由省教育厅负责修订、解释,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条款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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