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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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政法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序 言言上海政法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 1984 年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其后的上海法律专科学校;1992 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1993 年 4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上海大学法学院,开始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2004 年 9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建校以来,秉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的办学宗旨,以内涵建设为着力点,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错位竞争,科学发展,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特色逐渐彰显,社会影响力显著

2、提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态势,为上海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学校在划转教委管理后的有序转型、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 ,英文译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SHUPL。学校网址为:http:/。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外青松公路

3、 7989 号,设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上海市外青松公路 7989 号,地跨青浦、松江两区;普陀校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 175 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政法学院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隶属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由上海市司法局主管,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教委共建。(待划转结束后表述为学校由上海市政府举办,上海市教委主管,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建。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

4、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遵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刻苦 求实 开拓 创新”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需育特在适应社会需求之中培育特色,以特促强在培育特色的过程中形成优势”的创新发展道路;完善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布局;努力创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特色大学。 (待市教委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

5、划公布后,依据市教委的高校定位表述修改)第二章第二章 学学 生生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3(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对学校改革、建

6、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

7、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

8、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三章第三章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

9、议;(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体制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

10、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

11、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适时建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科建设、人事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一、学校党委一、学校党委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依法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

13、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履行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民主集中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

14、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7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二、校长二、校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二)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组织

15、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发展;(四) 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六) 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

16、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校8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健全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三、学术委员会三、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

17、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根据其职能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一) 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规划及相关重大事项;(二)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学校学位点申报;(三) 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四) 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

18、主要职能是:(一) 负责作出批准授予硕(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 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三) 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教学工作委员会五、教学工作委员会9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决策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一) 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二) 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 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四) 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六、六、 其

19、其 他他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的宏观指导下,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学院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

20、算。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为基本内容的治理结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10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

21、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

22、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第五章第五章 教育与发展教育与发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本科、高职学历教育为辅,兼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学科的办学模式,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继续教育的衔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凝聚人才、激励创新,建设结构合理

23、、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11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本科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注重人才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规划,推动学生自主学习,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产学研结合,利用行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通过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师资互聘、教学科研合作等,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强调教学内容与工作实务相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促进政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联系,建立就

24、读与就业的衔接。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体系,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和主阵地,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融合,创新思想道德教育理念,整合资源全员育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通过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学校积极推进与政法部门、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借鉴国外教育经验,组织人员互访、留学、

25、研究或讲学。重视与国内外高校之间开展教学、科研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元化合作项目,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开展对口业务交流,承担国际合作研究,建设一系列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和思想智库,使之成为不断推动学校整体发展的着力点、新亮点、发力点。12第六章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财务、资产与后勤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校是上海市属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经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核拨。学校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和发展基金。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政府拨款、银行贷

26、款、社会集资、学校自筹资金和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等组成,以保证学校长期发展的需要。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加强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27、。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严格实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不得将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平安校园。第六十二条

28、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第七章第七章 学校标识学校标识13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与校名组合而成。旗面为白色,校徽居左上角,红色校名居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中间是红底六边形,有“上政”字样;外环是“上海政法学院”的英文大写。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上海政法学院之歌 ,薛锡祥作词,冯云生作曲。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章程制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最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的办学性质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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