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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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定安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指导意见定安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私人小客车(拼车、顺风车)合乘行为,充分发挥机动车使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业态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 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4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2、第一条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 2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第四条 提供合乘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1 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自平台注册之日前 1 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 5 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应在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居住地在我县辖区内。第五条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应在本县注册登记;(二)七座及以下非营业性乘用车;(三)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六条第六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本人、车辆及出行路

4、线等出行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3 -第七条第七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与合乘者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第八条第八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在提供信息服务 20 日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平台注册地在本省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三)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出行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四)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五)合乘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六)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互

5、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第九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驾驶员、车辆及合乘者依照本规定要求核准注册后方提供服务,确保在平台注册的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信息的真实有效。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批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第十条第十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为合乘者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投诉调解处理等形式为合乘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

6、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工信、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登记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不得以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严禁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为非法营运提供信息

7、服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保证向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方合乘信息有变动时- 5 -应及时通知另外一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建立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对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发生服务纠纷时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应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乘者应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因合乘人过错造成的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乘者应提供手机号、合乘人数、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携带行李情况等,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

8、准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不遵守本规定和合乘协议的人乘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合乘服务私人小客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 4 次,跨城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 2 次,且起讫点一端应当在定安县辖区内。 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电费和通行费的成本费用。- 6 -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能耗、燃料(电)实时价格、合乘里程

9、以平均公里成本计算。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合乘期间发生事故的,由当事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禁止合乘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禁止合乘当事人签订虚假阴阳合同、禁止以合乘名义从事违法营运;对存在上述行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私人合乘小客车违反本规定,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超过每日规定合乘次数或合乘时间、

10、临时摊算费用或摊算费用超过本规定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税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利用合乘服务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 7 -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服务供给登记和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和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专业合乘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宣讲合乘知识,教育合乘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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