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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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以下 简称主任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 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 评审员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推荐、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区办)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 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强区办按照“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专门人才,完善评 审员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员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

2、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 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评审员队伍。 第五条 评审员合理享有应有的荣誉,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 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主任质量奖荣誉,促进主任质量奖工作的 良性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员评审员的的产产生生第六条 强区办面向社会招募评审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强区办组织的 评审员遴选: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有关管理、质量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现代 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3、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经营管理工 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公正严明,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七条 强区办受理评审员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 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 核合格由强区办发放合格证,成为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员专评审员专家家库库的建立和管理的建立和管理第八条 强区办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员专家库成员 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贡献等,实施分

4、类分级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强区办对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首先从业领域(企业、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其次所属行业(制造、教育、医 疗、建筑等),再次职业类别(领导与公司治理、战略策划、人力资本 与资源、市场营销与 CRM、投资与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研发及 工程技术、信息与知识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强区办将评审员专家库成员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 验,分为组长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区办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依据 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 应调整级别。第四章第四章 年度年度评审员评审员的任用的任用第十二

5、条 每届主任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强区办从评审员 专家库成员中抽取评审员,发放评审员聘书,授权参与当年度主任 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评审员的抽取原则上依据被评审组织的行业, 兼顾卓越绩效模式的各个模块所需人才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 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强区办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五条 强区办定期举办专题培训,或不定期举办沙龙、座 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

6、审员评 审能力和水平。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员评审员行行为规为规范范第十六条 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和科学、廉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避免任何有损 于主任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十八条 维护所有申报企业,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企业 的权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 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二十条 不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任何信息,对评审信息严 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企业的评审工 作,包括受雇企业、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

7、手。 第二十二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审企业的任何宴请、礼物、 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将被评审企业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 业机密并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 (一)不与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 员、强区办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 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二)不备份被评审企业信息,不保存被评审企业材料,包括相 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三)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其他 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企业的讨论。(四)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使用,除非这些信 息是被评审企业公开发布的。 第二十四条

8、评审期内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不得 私自泄露被评审企业的分值或总体表现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要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 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各成员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 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遵照强区办有关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 作,自觉接受评审委员会、强区办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学习掌握主任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 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主动宣传推广主任质量奖,大力推动 我开发区区企业改进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第六章第六章 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三十条 强区办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 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 为规范、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强区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对有违 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强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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