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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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湘价服20149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 培训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省驾驶员培训协会:为完善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市场化,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培训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将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现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湖南省物价局2014年6月25日- 2 -(此页无正文)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3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驾驶许可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行为规则。第三条 本行为规则所称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是指培训机构以学员获得驾驶许可为目标,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和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

3、可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培训机构收费文件应在实行前抄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关所在行政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第五条 - 4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由理论知识培训费、模拟器训练培训费、实车操作培训费、国家统编教材工本费和特约服务费构成。其中:特约服务费是指培训机构应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应当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第六条 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学员意愿,代驾驶员考试机关

4、等相关机构收取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接受学员请客送礼。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的,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报名时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八条 - 5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

5、约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中途退学的,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自觉维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机动车驾

6、驶许可培训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不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6 -2、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学员报名,或以低价招揽学员、再加价收费的;3、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或以高于标示收费标准收费的;4、违背学员意愿,代相关机构收取费用的,或接受学员委托代收费用而未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的;5、未经学员同意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的;6、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7、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8、在收费文件实行前未将文件抄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关所在行政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的;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18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1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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