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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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

2、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2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

3、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3(二)全市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

4、政府批准。区域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三)蓝线专项规划获得批准之后十个自然日内,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调整程序】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蓝线的,应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第九条【动态更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据蓝线调整情况,实时更新蓝线。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

5、第十条【管理原则】蓝线是全市主要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原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限制】在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4(一)擅自填埋、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破坏水系与原水工程; (二)影响蓝线范围内设施和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三)擅自新建、改建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环境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四)其它对蓝线保护对象构成破坏或妨碍蓝线管理的活动;(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第十二条【水域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蓝线范围内河、湖、库、渠、湿地、滞

6、洪区等。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填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需要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当遵守深圳市临时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并先征求水务及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第十四条【用地管理】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与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当先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5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违法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蓝线范围内土地和水域的日常管理。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查违部门报送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擅自批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批准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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