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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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中央央财财政政湿湿地地保保护护补补助助资资金金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第第三三条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第第四四条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一)监测、监控设施维护

2、和设备购置支出。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二)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三)管护支出。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2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第第五五条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第第六六条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财

3、政部报送资金申请,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每年3 月 31 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第第七七条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第第八八条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结合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第第九九条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

4、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第第十十条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3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承担具体任务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省份,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省湿地保护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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