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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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4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1995 年 3 月 14 日国税发1995050 号文件印发,根据 2018 年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

2、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2(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

3、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缴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3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1995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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