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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登记基金会登记 办理指南办理指南按照名称核准申请设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受理申请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省内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可行性报告。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名称核准办理流程: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
2、知书;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基金会设立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原始基金验资证明;捐赠承诺书、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住所使用权证明;秘书长专职承诺书;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申请表。召开理事会议后需要提交的材料:基金会理事会关于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等的会议纪要;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申请设立办理流程: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现场勘查;承办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向发起人下达准予设立的批复。基金会发起人收到批复后,应召开理事会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产生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在召开成立会议前 30 日,应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会议。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