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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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蔡国喜 包香明 吴方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北京 100032)摘要:本文阐述了买断式回购的功能和法律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保证金/券的管理、收益率计算、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买断式回购近一年来的市场表现并不活跃,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会会计处计处理方式不明确,功能不理方式不明确,功能不够够完善,影响市完善,影响市场场成成员员的参与的参与积积极性。本文最后极性。本文最后提出了买断式回购下一步的发展建议。关键词: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作者简介:蔡国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客户服务

2、部高级副经理。包香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行服务部业务经理。吴方伟,高级经济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研发部主任。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债券“回购”是近半个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美、欧货币市场的发展。在总结质押式回购的发展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地研究和准备,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2004 年联合就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发布通知,同时人民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买断式回购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在银行间市场面市。本文将就买断式回购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买断式回购的功能比较买断式回购的功能比较一、

3、国外一、国外“回回购购”的概念的概念在国外成熟市场,回购(repo)是“出售及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2agreement)的简称,一般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普遍存在的回购有两种:经典回购(Classic Repo)和购/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这两种回购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证金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随着公共证券协会(PSA)和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通用基本回购协议(PSA/ISMA General Master

4、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订,这两种回购形式日趋相同。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以 PSA/ISMA 协议为基础推出适合国内市场运行的标准回购协议。经典回购和购/售回交易目前已经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其主要差别在于:一是报价方式不同。经典回购以首次交易的价格和回购利率进行报价,回购利息通过回购利率体现;购/售回交易是以两次交易的价格进行交易(不排斥以回购利率报价,但最终必须转换为两次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和结算),回购利息包含在两次买交易价格中。从形式上看,经典回购表现为融资方式,而购/售回交易表现为两次现券交易。二是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处理不同,这其实也是由报价方式不同引起的。由于回购债券所

5、有权发生转移,持有债券的购买者将获得相应的利息支付,但在经典回购中,逆回购方应将回购期间兑付的利息全额返还给正回购方;而在购/售回交易中,回购期间兑付的利息在到期交易价格中进行调整。此外,还有一种交易方式也往往被归为回购交易:证券借贷(Securities Lending),这种交易实际上是投资者以自己持有的其他债券为质押融入特定债券的一种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讲这种交易方式并不属于回购交易,而是一种新的交易品种。二、我国二、我国债债券市券市场场的回的回购购31988 年,我国国债回购业务开办。19931995 年,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形成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以国债为主要工具的回购融资规模在这种

6、背景下迅速膨胀。然而,由于没有严格的市场管理法规和统一的债券托管结算系统,回购交易发展并不规范,普遍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回购,蕴藏着严重的风险。1995 年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对回购交易进行整顿,1997 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我国的回购市场开始逐步走向正轨,并在银行间市场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而今年买断式回购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促进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2000 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

7、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这就是“质押式回购”。而根据今年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银行规定,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从定义和相关规定看,买断式回购与国外的购/售回交易类同,以首期和到期两次交易价格报价,回购利息和支付债息(回购期间如发生债券付息,所支付利息由债券持有人获得)都通过两次交易价格的差价来体现。而质押式回购虽然从报价形式来看与国外的经典回购相同,但严格来说,由于回购债券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质押

8、式回购并不属于标准的回购交易,交易中实际上并没有体现出回购的特征,其本质是以债券为质押的贷款,可以说是一种规范化的、电子化高效操作的质押贷款。质押式回购是我国在特定市场环境下,充分借鉴国外经典回购做4法后推出的一种适应当时我国市场实际的融资工具。如果把质押式回购归为回购交易,那么只能算为一种低级的回购形式,一些国家在市场发展还不成熟时也采用过这种回购形式(Blocked repo)。自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质押式回购成为了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近两年来年交易量已经突破了 10 万亿元,为银行间市场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然而,质押式回购也存在其与生俱来的缺陷:回购中的债券被冻结在正回

9、购方账户中,回购双方均无法动用。由于回购债券被冻结,逆回购方无论在需要债券还是资金的流动性时,均无法利用回购债券进行操作。尤其对担负着促进市场流动性的做市商和结算代理人而言,质押式回购对现券的冻结更是制约了其业务的进一步开展,降低了做市和结算代理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成本。而近几年,市场成员出于各种需要自发私下开展了大量的买断式回购交易,这种不规范的回购交易是以现券交易和私下的一笔远期交易组合而成,混杂在现货交易中,存在着较大潜在风险,并严重干扰了市场的现券交易。据有的参与者称,其现券交易中有 7080%是由于进行买断式回购引起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经过了充分研讨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可

10、以说,监管部门推出买断式回购的初衷有两个:一是解决做市商和结算代理人对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需求,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二是规范现有交易,降低市场风险。三、三、买买断式回断式回购购的功能的功能从国外回购交易看,无论是采用经典回购还是购/售回交易,其基本功能都是融资和融券,其中融资更是回购最主要的功能。从本身属性看,回购主要还是被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是一种依附于债券的融资方式,回购到期后最终体现的仍然是资金往来,正回购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债券的权利,并有按时偿付本息的义务;5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逆回购方拥有购入债券的所有权,也就给逆回购方提供了一种融入债券的可能,因此回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功能。由于国

11、外普遍存在专门的融券交易工具,而通过回购进行融券必须以现金作为抵押品,其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实际交易中,通过回购实现融券功能的交易要比实现融资功能的交易少得多。在我国,质押式回购由于质押券不可动用,只具备融资功能;而买断式回购由于回购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处于可动用状态,与国外的回购一样同时具备融资和融券两种基本功能。当然,买断式回购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品种,不同的参与者可以用之来满足不同的交易目的,但无论如何应用,都是离不开其基本功能:融资功能和融券功能。按照国外经验,买断式回购也应该以融资功能为主,但在我国,由于已经存在质押式回购这一较为成熟的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融资功能的发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

12、且也将难以完全替代目前的质押式回购。而由于目前我国市场长期以来融券功能和做空机制的缺乏,买断式回购推出之前市场成员普遍关注的是其融券功能及在融券功能上衍生出来的做空机制。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借贷等融券工具和债券远期交易、期货交易等做空机制必然相继推出,买断式回购在融券及做空方面的作用将会大大减弱,而主要还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而发挥作用。在买断式回购正式推出之前市场曾对其如何定义有较为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两次现券买断的方式,将回购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另一种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融资方式,回购利息直接以回购利率体现。其实也就是采用经典回购还

13、是采用购/售回交易的定义方式。而事实上,这两种定义方式并不互相矛盾,都能实现回购交易融资和融券的基本功能,表述的是回购交易的不同表现形式,但具体采用哪一种定义方式并不6会改变其交易实质和实际的交易流程,都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市场效应,并不意味着采用买断方式定义就只有融券功能、采用融资方式定义就没有融券功能。而从相关规定看,目前我国的买断式回购没有保证金调整和替换回购债券的功能,因此,两种定义方式只是报价方式上存在不同,回购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从现有定义看,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融资功能并没有受排斥,相反从人民银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而且从市场

14、实际交易流程来看,无论出于融资还是融券的目的,交易双方谈判的关键往往是回购利率,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回购券种及相关因素来确定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事实上,采用买断方式定义,既可以兼顾买断式回购这一新品种的融券功能,同时也避免了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处理上的困难。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并没有将其自身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在目前我国尚缺乏融券机制和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这将会给投资者提供较大的灵活应用空间。投资者可利用买断式回购进行各种组合,来实现多种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除了传统的融入资金操作和回购放大做多模式之外,投资者利用买断式回购的融券功能,可派生出卖空操作和逆回购放

15、大做空模式(该模式的原理与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相似,只不过方向相反,在循环逆回购过程中不断放大空头头寸,实现空头效益的放大);通过将现券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可派生出套期保值模式;通过不同券种的走势分化进行组合操作可派生出债券组合套利模式;通过不同回购品种利率的差异进行操作派生出利差组合套利模式。买断式回购中的法律关系买断式回购中的法律关系从现有定义和规定看,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7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而是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

16、,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这一点与国外 PSA/ISMA 协议下的经典回购和购/售回交易相同。将买断式回购定性为有条件的两次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这样规范有三点优势:一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破产或陷入经济纠纷案中时,逆回购方面临的本金流动性风险或质押权可能无法行使的问题;二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到期不履行债券购回义务时,逆回购方通过行使质押权追偿资金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从而快捷地处置回购项下买入的债券,避免流动性风险;三是对逆回购方来说,在回购期间内使用所买入债券进行现券卖出或正回购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从买断式回购

17、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

18、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8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

19、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保证金保证金/ /券的管理券的管理在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中,交易双方一般采取初始保证金/券+追加保证金/券的做法来防范违约风险,保证金/券一般是交易一方向对手方提交,以回购资金或回购债券相冲抵的方式实现,并不单独对保证金/券进行处理,这也就意味着获得保证金/券一方可以对其自由支配。同时,为了避免回购期间由于回购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一般回购交易任何一方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波动情况要求对方对保证金/券进行调整(甚至可以做到每日调整),也即调整回购债券或回购资金的规模,使二者市场价值相等。这样处理是以一个高流动性的发达现货市场为基础的。根据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实际,虽和前几年相比

20、,市场流动性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总体而言,现货市场流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价格发现机制还不成熟,买断式回购中回购债券价值评估还很难保证有公允的标准,评估准确性也难以得到保证,而且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基础、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把握能力参差不齐,实现保证金/券的调整难度较大,因此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保证金/券9的调整作出相应规定。三部委通知规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而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买断式回购业务时也相应规定, “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保证金/券的性质也很明确,就是一种履约质押担保,用于保证回购合同的履行。 主协议中明确约定,提供

21、保证金/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买断式回购的保证金/券由于采用质押关系,回购期内交易双方不能动用,违约处理并不便利,而且也没有关于保证金/券调整的明确规定,在灵活性和防范风险方面与国外回购的保证金/券制度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但从我国市场实际来看,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交易双方的市场化选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选择不采用保证金/券,又可规定其中一方或双方缴纳保证金/券;双方自主协商保证金/券的比例,双方的选择(保证券或保证金)、保证券券种及数量都可以不同,这些都完全根据双方信用情况协商确定。从目前规定来看,在市

22、场条件成熟时,交易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协议确定保证金/券的调整方法。可以看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买断式回购中,主管部门在履约担保方面给投资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并没有什么强制性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场外交易的特点。在主协议中,保证券明确约定统一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相应的保证券冻结,而保证金的保管方式则由交易双方自主约定,即自主选择将保证金存放在对手方处或双方均信任的第三方处。这样处理保证金的理由其中也比较清楚:目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资金清算途径呈多样化格局,没有一个统一的资金清算机构来进行结算资金管理。即使央行支付系统也只是能解决存款类机构的资金清算问题,其他机构仍然需要自己确定

23、资金清算途径,这其实也10是下一步实现全面券款对付(DVP)同样也要面临的问题。目前,由于买断式回购结算功能是在中央结算公司的二期簿记系统上进行改造的,该系统中没有保证金/券模块,因此目前保证金/券功能需要手工办理。具体流程如下:交易双方在办理保证券结算业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办理保证券密押备案手续;交易双方就保证券达成协议后,保证券提供方应将保证券冻结申请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冻结手续,并向其对手方传真保证券冻结确认;到期交割成功后,保证券的解冻须由保证券提供方的对手方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交保证券解冻申请书,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解冻手续;保证券冻结申请书和保

24、证券解冻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备案的密押和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单位公章;保证券提供方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终端查询债券冻结和解冻情况。详细操作可以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在这种手工处理情况下,交易双方如选择采用保证券,则应在确认保证券冻结手续完成后,再办理结算业务。毫无疑问,这种手工处理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多不便,在这里也请大家谅解。在今年年底公司三期簿记系统上线后,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交易双方可以直接在买断式回购结算界面直接选择采用的履约担保方式以及券种、数量等信息,然后由系统自动处理。如果大家信任的话,我们公司也会探讨提供保证金服务的可能性。报价与收益率计算报价与收益率计算由于

25、采用了买断定义方式,交易双方在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时,应报回购券种的首期交易价格和到期交易价格,而且为了和现券交易相一致,买断式回购同样采取了净价报价(零息债券除外)、全价结算的方法。这一点与国外的购/售11vwiC iIPIP111100viC wiIPIP*1*11100回交易也是一致的。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即使进行融券卖空)目的,回购利率仍然是交易双方衡量成本收益的最主要标准,因此回购利率仍然是交易双方在谈判时比较关注的指标。回购利率、首期交易全价与净价、到期交易全价与净价和回购期间支付的票面利息之间按现金流的贴现关系存在下述换算公式:其中为首期净价,首期债券应计利

26、息;0P0I为到期净价,到期债券的应计利息;1P1Ii 为回购利率;w 为回购天数/365;为回购期内待返售债券发生的利息支付;Cv 为回购首期交割日到债券付息日的天数/365。上述公式采用复利计算,但由于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利率,可采用单利近似计算,上述公式变为:如在回购期间没有发生债券利息支付,则上述公式中回购期间债券付息额为 0。主协议中关于回购利率的计算公式就是由这个公式转换而得。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一、一、债债券券账务记录账务记录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进行账户管理和账务记录要把握的三个基本原则就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了如实完整地记录买断式回购中债券的变动情况,并

27、真实准确地反映其交易实质,买断式回购首期和到期中央结算公司在交12易双方的基本债券账户上分别按两次现货交易转移债券所有权,同时进行参与者待购回债券和待返售债券两种台账的补充记录。对于正回购方而言,首期债券卖出后,其债券账户该券种可用余额相应减少,买断式待购回台账增加(贷记)相应数量待购回债券;到期买入债券后,其债券账户该券种可用余额相应增加,并相应借记其买断式待购回台账,减少相应数量待购回债券。对于逆回购方而言,首期债券买入后,其债券账户该券种可用余额相应增加,买断式待返售台账增加(借记)相应数量待返售债券;到期卖出债券后,其债券账户该券种可用余额相应减少,并相应贷记其买断式待返售台账,减少相

28、应数量待返售债券。上述买断式回购的债券账务处理方法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采用的处理方法是基本一致的,这既如实揭示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实际变动情况,又准确反映了买断式回购的经济事实。二、会二、会计处计处理理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如实反映所记录事项的经济意义。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由于买断式回购的基本功能是融资和融券功能,又以融资功能为主,因此,在进行会计记录时应如实反映其作为融通工具的经济事实。发达国家一般遵循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

29、ting Standards,IAS),对回购交易的会计记录一般是采取类似于以债券为质押的贷款的处理方法。以一个初始拥有负债 100 元存款和资产 100 元价值 A 债券的银行为例,该银行以A 债券进行一笔正回购交易融入 100 元现金前后的会计记录如下:存款 100 A 债券 100回购前 存款 100 A 债券1 100同业往来 100 现金 1001注:与 100 元借款相对应,该债券已被回购融出回购后13在这样一笔回购交易中,逆回购方一个初始拥有负债 100 元存款和现金资产 100 元的银行,在进行回购前后的会计记录如下:在回购到期之前,逆回购方还可以另行将回购债券卖出或进行期限更

30、短的正回购融入资金,但这并不影响原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以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卖出回购债券(100 元价值的 A 债券)为例,在会计处理中其现金资产相应增加,此时如果逆回购方原来拥有 A 债券资产(如 100 元价值,即回购交易后其债券账户中拥有 200 元价值 A 债券),则相应减少其 100 元价值 A 债券资产(债券账户中仍然持有 100 元价值 A 债券);如逆回购方原来就没有 A 债券资产,只是通过回购交易在其债券账户中拥有了 100 元价值 A 债券,则卖出 100 元价值 A 债券后,其 A 债券资产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100 元(债券账户中 A 债券为0)。在上例中,逆回购方在

31、回购期间将 100 元价值 A 债券卖出或进行正回购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存款 100 现金 100回购前 存款 100 同业往来1 1001注:通过回购融出,相应融入100 元价值的 A债券回购后存款 100 同业往来1 100现金 100 A 债券 -1001注:通过回购融出,相应融入100 元价值的 A债券现券卖出存款 100 同业往来1 100同业往来2 100 现金 1001注:通过回购融出,相应融入100 元价值的 A债券正回购2注:通过回购融入,相应融出100 元价值的 A债券14可以说,国际会计准则对回购交易的处理既如实反映了其经济现实,又充分体现了其中的债券变动情况,不会对参与

32、者对回购交易的应用形成制约。实际上,在回购交易中虽然首期债券正回购方转移到逆回购方手中,但正回购方仍然实际面临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而逆回购方除非在回购期间将债券卖出,否则不会面临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回购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处理和在债券托管机构的账务记录是存在区别的,在会计处理中体现为资金融通,债券变动通过会计注释说明;在债券账户的账务记录中体现为债券的实际过户,回购交易融通的性质和到期的义务通过辅助记录说明。这说明,会计处理更加注重的是反映经济现实,而债券账务处理强调的是真实的变动情况,但二者均能揭示回购交易的全面情况。根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国际经

33、验,我国的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可有以下两种选择:一种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一种是按融资方式处理。1按准按准现货现货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处处理。理。在会计处理上将买断式回购作为两次现货交易,回购首期和到期均按现货交易的处理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资金和债券的变动情况,但在报表说明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债券给予注释,并建立待返售债券和待购回债券台帐。由于买断式回购采用净价报价、全价结算,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表 1 所示。15表 1 买断式回购的表内会计分录(按准现货交易方式)正回购方 A逆回购方 B假设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

34、付下,回购债券首期净价 99 元,全价 100 元,债券 a 票面利率 6%,回购期限 3 个月,到期净价 98.5 元,全价 101 元,即回购利率 4%,回购利息 1 元。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0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9应收利息债券 a 1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99 应收利息债券 a 1 贷:现金或存款 100到期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8.5 应收利息债券 a 2.5 贷:现金或存款 101借:现金或存款 101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98.5 应收利息债券 a 2.5假设回购期内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回购债券首期净价

35、 95 元,全价 100 元,债券 a 票面利率 6%,回 购期限 3 个月,逆回购方回购期间受到债券利息 6 元,到期净价 94.5 元,全价 95 元,即回购利率月 4%,回购利息约 1 元。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0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5应收利息债券 a 5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95 应收利息债券 a 5 贷:现金或存款 100期间不作会计处理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时 借:现金或存款 6 贷:应收利息债券 a 6到期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4.5 应收利息债券 a 0.5 贷:现金或存款 95借:现金或存款 95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

36、断式回购A 方 94.5 应收利息债券 a 0.5注A.在回购到期之前,在资产负债表内,正回购方应对融入资金、逆回购方应对融入债券进行注释,说 明是由于回购引致。 B.回购期间,如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卖出或进行回购,则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C.由于业务性质不同,回购双方的“自营证券”科目也可能为“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 ,分录类 似。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需在报表说明内容中应注释买断式回购情况。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其一,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债券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会计处理简单明捷;其二,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便于处理。其不

37、足之处在于:其一,以现货交易形式表现买断式回购,其融通的经济现实体现不明显;其二,资金和债券在回购期内都是可以流动的,表内难以直接体现回购规模,会计注释16随意性较大;其三,没有利用财政部为质押式回购设计的专用会计科目,可能不易为财政和税务部门理解,容易误导税务部门对买断式回购按两次现货交易征税。2按融按融资资方式方式处处理。理。将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不反映债券运动,回购债券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注释。回购参与者应在资产负债表外作台帐记录回购债券的运动情况。根据金融

38、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表 2。表 2 买断式回购的表内会计分录(按融资方式)正回购方 A逆回购方 B假设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回购债券首期净价 99 元,全价 100 元,债券 a 票面利 率 6%,回购期限 3 个月,到期净价 98.5 元,全价 101 元,即回购利率 4%,回购利息 1 元。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0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100借:买入返售债券债券 aA 方 100 贷:现金或存款 100到期借: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100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债券 aB 方 1 贷:现金或存款 101借:现金或存

39、款 101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100 买入返售债券收入债券 aA 方 1假设回购期内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回购债券首期净价 95 元,全价 100 元,债券 a 票面利率 6%,回购期限 3 个月,逆回购方回购期间受到债券利息 6 元,到期净价 94.5 元,全价 95 元,即 回购利率月 4%,回购利息约 1 元。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0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100借:买入返售债券债券 aA 方 100 贷:现金或存款 100期间借: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6 贷:利息收入 6借:现金或存款 6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6到期借:卖出回购证券款B

40、方 94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B 方 1 贷:现金或存款 95借:现金或存款 95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94 买入返售债券收入债券 aA 方 117注A.在回购到期之前,在资产负债表内,正回购方应对卖出回购证券款及相应的债券、逆回 购方应对买入返售债券进行注释,说明是由于买断式回购引致。 B.回购期间,如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卖出或进行回购,则相应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质押式回购相同,只是在具体的报表注释内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视同为正回购方先部分偿还回购融入资金。如此处理有以下好处:其一,体现买断

41、式回购的融通形式,由于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要返售,买断是形式,融通才是实质,尽管法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然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从反映经济意义出发,对于回购参与者而言,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应视为融资方式;其二,与现有金融会计制度比较吻合,对照财政部会计科目,不用增加新科目,避免修改会计制度的麻烦;其三,便于以后放松在回购期内允许回购券种变更等操作;其四,与国际会计标准(IAS)相同;其五,有利于税务部门理解,避免对买断式回购按现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导致不合理征税。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期内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正回购方的账务处理没有原始凭证;其二,由于逆

42、回购方出售回购债券时,由于回购债券仍保留在正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上而未体现在逆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逆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会出现该债券余额为负数的情况,这可能难以为目前我国的会计理念所接受;其三,在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如逆回购方已将债券出售,则必须将其买卖债券中获得的利息部分视为正回购方首次还款,会计处理较为繁乱。综上所述,对买断式回购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更加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买断式回购的进一步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但需解决上述融资方式处理存在的几个问题。三、税收政策三、税收政策18买断式回购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与其会计处理紧密相连的,只要会计处理方法确定,税收政

43、策基本也就随着确定。如采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可能会将回购收益视为两次交易的买卖差价征税;如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往往会将回购收益视为融资利息征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因此不宜按现货交易征收买卖价差税(营业税),而应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即当回购交易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应视为同业往来,对相应的融资利息免征营业税;而当有非金融机构参与回购交易时,还须按有关规定对逆回购方的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从这个角度出发,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也应采用融资方式。当前市场表现及原因分析当前市场表现及原因分析截止到 2005 年 5 月 19 日,

44、买断式回购出台已满 1 年,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即签署了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为 472 家,仅占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成员的 8%。买断式回购共有 9 个期限品种发生交易,交易笔数为 1368 笔,平均每个交易日发生 5.5 笔;债券结算量为 1902 亿元,平均每个交易日的债券结算量为 7.6 亿元;7 天回购笔数占全部交易笔数的 47%,其结算量占全部结算量的 55%。与同期质押式回购和现券交易相比,买断式回购的结算量仅占了一个零头。可以说,买断式回购推出之后,并没有该交易品种推出前市场所预期的那般活跃,虽然市场表现日益活跃,但近期总体表现只能说用“表现平平”四个字

45、来形容。我们认为,交易,交易结结算冷清的原因分析算冷清的原因分析主要在于:1会会计处计处理方式不明确,影响市理方式不明确,影响市场场成成员员的参与的参与积积极性。极性。在买断式回购的具体操作中,会计科目如何确定和税务如何处理是市场成19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买断式回购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究竟是按融通处理,还是按现券买卖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两种处理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按融通处理,债券虽然不记入逆回购方的自营证券科目,但在债券账户中处于可用状态,一旦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卖出,则其自营证券科目可能出现负数,这对目前国内的会计理念是一个挑战;若按现券买卖处理,由于目前

46、绝大多数债券价格在面值以下,那么在买断式回购首次卖出时,对于债券原持有人而言,其原来持有这种债券的潜在亏损就会变为实实在在的账面亏损。由于会计处理不明确,目前部分市场成员只能按现券方式进行会计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成员(尤其是持有大量债券的市场成员)参与买断式回购的积极性。2不熟悉新品种,市不熟悉新品种,市场场成成员员参与参与谨谨慎。慎。目前,市场成员一般习惯于通过质押式回购来满足融资需求,而由于目前债券市场不活跃,市场成员对买断式回购融券功能的需求也较弱。而对于市场成员普遍关注的在融券功能上延伸出来的做空机制,在当前市场观望气氛较浓的情况下其运作空间也受到了制约。对于这样一个能衍生出

47、很多盈利模式的新工具,大多数市场成员主要抱着“不熟不做”的谨慎心态,均表示要待充分熟悉、了解该交易的各项细节后,有了较大的盈利把握后再采取行动。买断式回购正式开展一个多月以来,签署主协议、取得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的市场成员仅为 352 家,就是在这 352 家中真正进行了买断式回购的机构也仅有 43 家。据了解,一向在市场中表现活跃的一些市场成员也都采取了观望的态度,尚未正式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机构十分有限,这客观上也造成了交易不甚活跃。3不具不具备备市市场场中私下中私下进进行交易的某些功能。行交易的某些功能。20自 2002 年以来,市场成员私下自发地以现券交易和远期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开

48、展具有回购性质的两次现券买断交易大量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部分市场成员扩大债券现券交易量、进行跨会计期间账务调整的手段。规范的买断式回购规则出台后,其交易形式虽然表现为两次现券买断,但毕竟与现券相比是一个不同的交易品种,因而难以满足市场成员提高现券交易量的需求。同时,规范的买断式回购将原本处于暗中的到期交易和价格暴露出来,这样就无法满足市场成员借此交易进行跨会计期间利润转移等“调账”操作的需求。目前,现货交易中仍然暗藏着大量的这类私下进行的具有回购性质的两次买断交易,这也说明规范的买断式回购交易无法完全取代这类交易。 几点建议几点建议随着市场成员对买断式回购认识的日渐清晰,交易参与者的逐渐增

49、多,作为具有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活跃债券市场功能的买断式回购交易有可能逐步活跃。我们认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从市场建设的角度出发,有关政府部门可从以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促进买断式回购业务以及整个债券市场的更好更快发展:1明确会明确会计处计处理方法,提高市理方法,提高市场场成成员员参与参与买买断式回断式回购业务购业务的的积积极性。极性。目前,会计处理方法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买断式回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加强会计处理方面的研究,尽快明确买断式回购的会计核算方式,使市场成员有章可循。毫无疑问,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更加符合经济事实,也有利于市场成员享有税收优惠,还可避免现券交易方式带来的折价亏损,有利于调动市场成员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积极性。2、 、顺应顺应市市场场需求,加需求,加紧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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