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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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 “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的制度。第第三三条条 目标任务。自2019 年起到2020 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

2、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全省年培训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 万人以上。自2021 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省年培训学徒3 万人以上。第第四四条条 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享受当地政策;小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各类企业,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第第五五条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调研企业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

3、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第第二二章章 企企业业新新型型学学徒徒制制的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第第六六条条 培养对象与目标。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 年,高级工通常为2 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 年。第第七七条条 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

4、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 “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第第八八条条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第第九九条条 大中型企业可与培训机构合作独立举办培训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多

5、家小微企业联合与培训机构合作开班,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第第十十条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二)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三)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四)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

6、的后续服务;(五)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第第三三章章 培培训训实实施施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培养计划确定。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

7、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企校双师培养。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企业投入。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

8、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培训学制。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

9、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鉴定考核并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书,在 “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生成。第第四四章章 培培训训补补贴贴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 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 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

10、的企业预支不超过 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三)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三)不低于10 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

11、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企 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按季度申请拨付。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第第五五章章 管管理理、服服务务与与监监督督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 “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利用系统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

12、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依托 “河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实现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系统监控,掌握培训实施情况。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各地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

13、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第第六六章章 附附则则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

14、施细则,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关于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 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 创新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 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推 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15、和初级、中级、高 级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 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 性职业(工种)。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企 业特殊职业(工种),也可纳入试点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 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四项内容。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 评定为重点。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 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内容主

16、要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主要依托工作现场和生产过程,采取典型工件加工、 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 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 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 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 成果材料应在企业内进行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 业规章 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 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

17、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 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各省辖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 织实施。理论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 由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 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可进行 30%的调整。尚未开发 国家题库的,由试点企业会同各省辖市或行业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命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 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按 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列入各省辖市

18、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 范围。各试点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对四项评价内容设定权数,确 定合格标准,也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 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并在国家级、省级 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 级技师考评。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企业既是培养和使 用技能人才的主体,也是评价技能人才的主体。推进企业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 结合并与待遇相

19、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 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在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由 试点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应成立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 员会(或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组织)。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 评价实施方案或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 选、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考核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领导、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技术人 员和考评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专业考评组。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 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技能人才 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 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 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 关键技术岗位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首席技师”、“首席员工”等 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 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二一九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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