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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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 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非单一产权 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

2、指业主交存 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交付 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 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 低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 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 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 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

3、在2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加压水泵、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 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设施设备和音乐背景系统,消防 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 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归集、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政府监管,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属北海市物业管理中心(北海市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4、负责我市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 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 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一)2014年1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简 称新建物业)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物业建筑 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未配置电梯的物业5%,已配 置电梯的物业6%),具体缴

5、存标准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核 定公布。 1.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管 理机构申报预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3证明列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之一;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 绘备案的可售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预售许可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用专项条款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4.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足额支 付由开发建设单位预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开发建设单位持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名册清单等 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领取北海市物业专

6、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办结证明,并转交交存业主。 (二)2014年1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 (简称老旧小区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由市住 建(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由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代收代缴。 2.业主按照缴存标准每月向物业管理单位交存。物业管理 单位给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开具代收代缴收据。 3.物业管理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向管理机构核算。核算时提交下列资料: (1)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明细表; (2)代收代缴收据存根;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专户银行缴存单据。 4.管理机构核算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在小区内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新建物业业主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存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物业首期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账 面余额不足30%的,业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向4物业管理单位交存。 第十条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 负责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项进行 表决: (一)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机构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专

8、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协议;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决议。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 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 续,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后, 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设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务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 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

9、生调整的; (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业主大会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第三章 使 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作他用。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维修、 更新、改造方案(含工程预算书)、紧急维修预案以及授权事项 报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表决。 表决方式如下: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 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事项

10、,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给业主委员会或者物 业管理单位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 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 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 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更新、 改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维修方案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单位选定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维修单位,经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以 公告形式异议表决)确认后,签订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合同并 组织实施维修。 (二)物业管理单

11、位持下列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 照工程维修合同的约定将维修资金划转至工程维修单位。 1.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 10 万元及以上, 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审核意见); 4.业主大会或业主表决的文件;65.经确认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合同; 6.工程维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资质 管理要求的需提供资质证书; 7、相关公示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材料 2-6 项交复印件,核原件。 (三)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维修组织工作,工程项 目竣工后

12、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验收(涉 及专业设施设备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验收合格 的报管理机构备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将维修和验收情况在小区内公示 7 天, 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报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更新、改造 工程余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更新、 改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1.电梯故障;2.供水供电、消防设施故障; 3.屋面、外墙渗漏;4.排水排污设施堵塞、爆裂;5.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6.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办理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表决同意的

13、维修、更新、改造预案及 授权事项,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更新、 改造工程合同,并组织实施维修;同时将维修、更新、改造等相 关事宜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2.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7工程维修合同的约定将维修资金划转至工程维修单位。 (1)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2)维修、更新、改造预案(包括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 原件); (3)相关公示证明材料(原件)。 3.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 工程维修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验收(涉及专业设

14、 施设备需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在小 区内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报管理机构并申请拨付 工程余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 造费用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摊: (一)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到相关业主的,其费用由相 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尚未售出物业的,其费用由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相关业 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对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费用不足的,由物 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追

15、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当事人承担的;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养护费用。8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按规定计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 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

16、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中明确 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缴责任,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 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余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 行每年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 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物业

17、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 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 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9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记入诚信系统,并暂缓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

18、条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按时到管理机构核算的,由 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核算;逾期不核算的,由市住建(房产)主 管部门负责追回所收资金,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超规定标准收取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的,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多收取部分, 逾期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 则规定,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建(房产) 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采取虚假方式骗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 住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相关

19、责任人退回;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核准、拨付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并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管理,造成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0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 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 定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符合条件的可委托管理机构管理, 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合浦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 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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