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392226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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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楚雄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职权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听证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

2、,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

3、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国有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资源、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或调整自来水(含污水处理费)、燃气、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公共事业价格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十二)需要较长时间内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

4、、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十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第二章 听证组织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属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

5、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决策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决策调研。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收集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直属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三)合法审查。决策事项应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四)专家论证。决策事项涉

6、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第三章 听证程序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指派;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旁听人采取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产生。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

7、)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四)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五)社会普通公众代表;(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五)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

8、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 1/3。听证会应当在有 2/3 以上听证代表和听证监察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 2/3 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 7 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 3 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9、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及听证监察人:(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听证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

10、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四章 听证结果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述;(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主持人对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十)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

11、 3 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事项;(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事项赞同、反对情况;(四)听证事项意见分歧;(五)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的听证会,报州政府法制局审查;(二)乡镇人民政府、市属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经审查

12、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未按本规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本规则规定的时限。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市属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

13、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听证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可以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投诉。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工作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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