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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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行政

2、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以系数制计算,若系数叠加乘以基数后罚款额高于法定罚款额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法定罚款额下限的按下限计。按本规定计算出的罚款额,取下限倍数时进位到百元,其余的去尾数精确到百元。第第五五条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增加系数,从重处2罚:(一)两年内因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的系数加1;(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系数加 1;(三)被处罚单位属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或重点整治行业的系数加 0.5;(四)现场监察时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系数加 0.5;(五)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系数加 0.2;(六)被处罚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调查取证的系数加 0.2;(七)社会影

3、响恶劣的系数加 0.2。同时兼有一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减少系数,从轻处罚:(一)被处罚单位事后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的系数减0.2;(二)被处罚人积极配合处罚并有立功表现的系数减 0.2。同时兼有一种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但减轻的系数累计不得超过 0.5。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

4、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七)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第八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对违法情节进行全面取证,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法制机构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进行审查。第九条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情节特殊,不宜适用本规定的案件,应当经行政处罚案审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案审会纪要备案。本规定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或现有标准经实际操作发现有不适当之处的,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或修改建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审

5、定,审定后的新增或修改的自由裁量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以文件形式印发。第十条第十条 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为主体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建议、审查、决定严格按本规定执行。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并报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高于”、“低于”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以“”表示)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毒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国家有名录的,以名录为准;“常规污染物”指常见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粉尘)等;“其他污染物”指有毒污染物、常规污染物以外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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