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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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开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细则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二、主要目标建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

2、、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以及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2(一)守信激励对象认定标准: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二)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1.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荣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称号、申请科技项目和财政资金等各类政策扶持以及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科技项目咨询论证或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

3、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2.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追回相关财政扶持资金、奖励资金或减免、返还的税款,经催告逾期仍不退回资金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终止时仍有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被给予撤销科学技术奖励的处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退回财政资金的其他行为。3.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终止等管理过程中,执行期满但经屡次催促仍不提交验收或终止材料的单位。4.因情节严重的以下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并作

4、出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3)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3(4)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5)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6)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5.市信用办发布的联合奖惩行为清单更新的其他行为事项。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其他行为。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5、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提交局职能处室,并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职能处室经形式审查,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且向信用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职能处室按要求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厦门”网站发布。五、守信激励措施对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市科技局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资质认定、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行政管理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守信激励对象;4(二)在科技扶持政策中,同等条件,对守信激励对象给予优先扶持;(三)对守信激励对象实行减少检查频次、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等激励政策,尝

6、试对守信激励对象开展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四)在开展各类宣传时,优先考虑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六、失信惩戒措施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市科技局可以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三)重点监管。对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四)作出限制。在科研领域内的资质认定、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行政管理领域,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方面,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中,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惩戒对象予以限制;(五)联合惩

7、戒。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七、信用修复的情形5(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 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要求的;(二)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并封存。八、咨询方式可拨打市科技局职能处室电话2053928进行咨询,也可以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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