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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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 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

2、、 “现金”、 “流动”、 “现款”、 “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 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 股票;(二) 可转换债券;(三)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五) 中国证监

3、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四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4、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 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 余时间;(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 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 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 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

5、,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 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 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 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 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 响。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6、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 动,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 查。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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