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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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 号),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18 至 2022 年,省本级财政设立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全面开放资金”)。全面开放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开放平台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和开拓国际市场等。第三条 全面开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各市招商引资力度不够、项目储备不足、外贸结构不合理、

2、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充分等“堵点”。(二)体现远近结合。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保持连续性,外贸政策支持内容根据形势变化按年度确定。2(三)强化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支持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和项目。第四条 全面开放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一)省财政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二)省商务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 资金使

3、用方向第五条 全面开放资金分为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和支持招商引资资金两部分。第六条 支持外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向:3(一)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外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二)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三)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四)支持提高外贸综合服务水平。(五)其它有利于支持我省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的事项。第七条 在大连市外贸进出口指标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对大连市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由大连市自行安排用于落实相关政策。第八条 支持招商引资资金具体支持政策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奖励优质外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01

4、8 至 2022 年(下同),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对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4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2.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 2000 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资跨国

5、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予以重奖。4.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 万美元的,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二)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考核各市年度实际引进内外资金额、在省政府重大招商活动中的成效等指标,对先进市(含沈抚新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三)其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除用于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外贸政策宣讲培训活动和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外,全面开放资金不得用于政府部门行政经费支出。第十条 已得到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全面

6、开放资金不再重复支持。5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有关政策采取省级主导分配和省市共同实施两种方式。(一)省级主导分配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1.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贸形势、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每年 10 月底前制发下一年度工作文件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等。2.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属企业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3.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项目申报情况,建立省级项目库。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

7、不予支持。4.对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贸、财务、相关行业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对项目进6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工作重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审定后,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二)省市共同实施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考核进出口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结合年度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明确资金支持范围、管理要求等,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将资金切块分配各市。各市财政

8、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有关政策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优质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根据优质外资项目认定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 监督管理7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同步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责任。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每年 1 月底前,各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将

9、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全面开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开放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8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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