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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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2 2: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支持期货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研究借鉴证券行业有关代销金融产品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目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发布实施,为期货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政策基础。制定本规则,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满足客户一站式资产配置和风险

2、管理的需求,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二,拓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升期货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支持期货公司转型升级、做大做强。2第三,明确期货公司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规则的主要内容规则共计二十八条,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期货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期货公司的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及自律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定义、范围及自律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委托人及金融产品进行尽职

3、调查的相关要求;三是规定了期货公司落实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及禁止行为;四是规定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所涉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相关事项;五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报备要求和自律管理等内容。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一)关于规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规则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期货公司代销合法金融产品均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期货公司拟销售基金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3法的规定,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并遵守相关规定。(二)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二)

4、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数量、类别繁多,难以一一列举,期货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代销金融产品。为了防止期货公司销售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规则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期货公司不得代销。(3 3)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条件和备案要求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条件和备案要求考虑到代销金融产品作为一项金融销售业务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涉及客户资金存管问题,为充分保护

5、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则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期货公司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如: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近半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类级。同时开展该项业务应向协会进行事后备案。(4 4)关于代销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于代销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实践中的帮助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前者为代理经纪关系,后者为居间经纪关系。规则中明确界定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为代理关系,以区别于期货公司在中间介绍业务中的居间关系,合理区分代销各方

6、权利、义务与责任,防止委托人将风险传递给期货公司。本规则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分别对应代理经纪关系与居间经纪关系,用以规范期货公司不同业务。(5 5)关于关于期货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期货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推动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应对委托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代销金融产品,并对客户进行评估。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应遵循把适合产品卖给适合客户的基本原则,承担适当性管理义务。(6 6)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账户管理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账户管理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规则要求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

7、客户认购金融产品的资金及与产品发行人进行资金划转。前述存款账户独立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强化期货公司业务隔离风险控制。同时,应将该账户向协会、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报备。5(7 7)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规则明确协会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向协会和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代销合同。协会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期货公司备案情况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四、关于行业征求意见并修改的情况2015年7月31日,协会向会员单位征求了规则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表32份,经汇总整理共形成14条不同意

8、见,采纳其中3条,不采纳11条,具体情况如下:(一)采纳的意见(一)采纳的意见1、有单位建议,第十六条中所指专用存款账户也应独立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研究讨论,予以采纳,并对规则第十六条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独立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有单位建议,第十九条中关于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及资料,需要明确资料保管期限。经讨论,予以采纳。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参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保存期限不6得少于五年。经研究,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与期货经纪

9、业务所承担责任不同,且委托方也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保存,为减轻期货公司负担,将此保存期限确定为五年。3、有单位建议,第二十三条中关于期货公司需要进行报备的材料过多,应予简化。经研究,予以采纳,将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代销合同”。(二)未采纳的意见(二)未采纳的意见协会针对会员单位反馈意见中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梳理说明,现就较普遍问题解释如下:1、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具体范围,有单位建议明确列举。经研究,金融产品种类较多,简单列举不利于期货公司业务开展,期货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所代销的金融产品。对于有单

10、位提出应当明确列出公募基金代销问题,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资格。2、关于代销合同的指引,有单位建议应由协会制定参考范本。经研究,考虑到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属于新业务,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且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代销合同文7本也有所不同,目前制定相关代销合同指引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研究制订合同范本。3、关于风险等级及客户适当性评估,有单位建议应由协会或者委托人制定标准。经研究,我们认为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应遵循把适合产品卖给适合客户的基本原则,具有对代销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判断的义务。对于风险等级的划分,可参考委托人的风险等级划分。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种类多范围广,不适合对客户适当性评估做统一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或其他业务适当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司金融产品代销的适当性制度。4、关于提交备案材料及合同报备的时间,有单位建议延长报备时间。经研究,参考证监会与协会已发布的其他规则,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的要求为一般惯例。从具体执行情况看,期货公司均能满足要求,因此,此建议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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